张兆利

    工会法是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开展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202112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由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这部法律修改了哪些内容?备受关注的新业态从业者如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的权益是否有了保障?新法还有哪些方面的变化呢? 

    ●突出坚持党的领导

    本次工会法修正是一次全面而实质性的修正,从切实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入手,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增强了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新工会法明确,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应当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

    ●扩大工会覆盖面

    新工会法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将工会组织以及工会工作的覆盖面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扩展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新工会法第三条修改增加了两款内容,分别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上述规定积极回应了因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兴起所带来的企业组织形式、劳动者就业方式发生的新变化,以及针对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幅增加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立法上明确了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而非劳动关系的建立作为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法定条件,从而全面保障了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入会权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行业企业组建工会提供了法律依据。

    ●工会职责内涵进一步丰富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指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也是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新工会法第六条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上述修改完善了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相关制度与工作机制,丰富了职责内涵。同时,增加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以及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规定。

    ●提高工会代表的参与度,增强话语权

    实践中,对一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工会代表是否有权参与一直存在争议。为解决该问题,新工会法在保留这一兜底表述的基础上,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这一规定为工会代表必须参加涉及上述问题的会议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以此提高工会代表的参与度,更好反映职工诉求。

    ●体现对产业工人队伍的新要求

    新工会法新增加一条内容作为第八条: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

    ●工会法援由可以变为依法

    20221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工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其相关规定。结合这一规定,新工会法将第二十九条(内容为: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修改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此条规定旨在强调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维护职工民主权利、劳动权益力度加大

  新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对于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予以纠正。人民政府有责任责令企业、事业单位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新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