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

[案例]2015年1月22日,齐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工艺技术工程师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3月16日,齐某以公司拖欠工资、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为由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限公司向齐某一次性支付2018年3月份欠发工资2784.1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7500元。而对齐某提出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予支持。

齐某不服诉至法院,其主要理由为:我入职满一个月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予签订,至我工作满一年时仍未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仲裁不支持我要求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属适用法律不当,请法院主持公平正义,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张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双倍工资,而本案双方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齐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法律表明,用人单位因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包括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种是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第二种情形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法律后果的拟制规定,并非有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

齐某于2015122日入职,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之间自2016122日起,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公司无须向其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