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

 

一、加班期间回家吃饭路上猝死,担工伤责任

[案例]关忠华系某公司的维修工。本应三名维修工承担的工作,公司一直仅安排两名维修工在岗。根据维修班工作安排,2020年2月17日(周日),是关忠华与另一维修工当班(加班)时间。因两名维修工中午需要错开吃饭,关忠华工作至11时06分许先离开维修班回家吃饭途中,突发心源性疾病倒地,经120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人社局以关忠华系是在回家吃饭途中发病而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单位,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经关忠华的父母及妻子起诉,最终得到法律的支持。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关忠华加班当日的工作时间为800-1700。这已经明确了关忠华当日的工作时间。在这个时间内,只要是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宜,均应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在用人单位不安排午餐的情况下,职工回家吃午饭是必不可少。关忠华工作时间必须回家就餐行为属于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之合理延伸,且关忠华离开单位到突发疾病仅20分钟左右。以此认定关忠华事发时在工作岗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立法本意,更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过度劳累中暑一周后死亡,担职业病责任

[案例]赵旭升是一家宾馆的门前接待员,主要负责接待来客、引导车辆统一摆放。因工作在宾馆室外,难免长年站立工作风吹雨淋日晒。2020年8月24日下午一时许,赵旭升突然中暑倒地,送往医院被确诊为中暑引发病毒性脑炎,住院抢救治疗的第7日身亡。事后,赵旭升的母亲要求宾馆按工伤待遇赔偿时,宾馆认为,赵旭升虽然系在工作岗位上发病,但从发病到死间隔远远超过“48小时”之工伤认定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即便宾馆同意,社保部门也不能通过。

[分析]若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之规定,赵旭升突发疾病7天后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但赵旭升突发疾病的前因是中暑。而《职业病目录》中早已将中暑列为属于职业病的一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于200768日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上述规定,赵旭升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情形,享受工伤待遇无任何障碍。

 

三、加班后聚会猝死,担侵权损害责任

[案例]25岁的郝岩系某路桥建筑公司技术工。2019年12月以来,公司在承建一高铁线路桥洞工程时,郝岩连续4个月加班加点工作,除春节休息7天外,平均每天工作11小时,加上双休日加班,每月加班总计远远超过36小时。2020年3月11日20时许,郝岩下班后参加同学聚餐,还没吃完饭,公司电话要求他回工地处理一个情况,待郝岩再次加班回到餐馆继续吃饭期间突然从坐位上瘫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评析]《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郝岩死亡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死亡当晚连续加班再加班,长期超负荷之体能透支严重损害人的身心健康是众所周知的,公司变相强迫其劳动严重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过错明显,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