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法

企业未按时申请工伤,应自行负担部分工伤待遇吗

朱先生咨询:2021年3月11日,我在上班时遭遇事故伤害,治疗期间的费用是个人垫付的。治疗一段时间后因无钱继续垫付,我妻子前往社保中心报销药费,方知公司未申请工伤认定,我遂于2021年6月10日前去申请。在获得工伤认定后,社保中心只向我支付了2021年6月10日后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对之前3个月的拒绝负担。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这3个月期间的工伤待遇损失吗?

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单位负有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义务,即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在此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社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据此,社保中心对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的相关工伤待遇可以不承担,你这3个月的工伤待遇损失是因公司违反其法定义务所致,公司理应自行负担。若公司拒绝承担,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错过工伤申报期限,还可以获得有关赔偿吗?

孙先生咨询:2020年5月9日,我在上班时由于车间的铁架脱落而受到伤害,公司一直没为我申报工伤,而我则误认为公司已经申报,加之不知道自己可直接申请工伤认定而同样没申请。直到2021年5月底,我因工伤赔偿一直未到位,到社保部门打听后才如梦初醒。可社保部门以已超过1年申请期限为由,拒绝给予工伤认定。由于不能获得工伤认定,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问,还有其他补救措施吗?

答复:你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如无合理事由,社保部门不再受理,也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工伤职工可以依法提起侵权赔偿之诉。因为在劳动中遭受事故伤害,也属于民事侵权。《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你于2020年5月9日受事故伤害,至今仍在3年的诉讼时效之内,因此可以诉请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当然,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有所不同。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不论本人对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都可以获得全额赔偿。而在侵权赔偿中,如果职工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可以减轻单位的责任。

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可以要求单位补足伤残补助金差额吗?

张先生咨询:我在维修设备时,右手不慎传动齿轮绞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社保部门认定我所遭遇事故伤害为工伤,后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向我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280元(18个月×2960元/月)。我经计算,自己在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160元,而公司却未按我实际工资来缴工伤保险费,导致我少拿了伤残补助金。请问,我现在有权要求公司补足差额吗?

答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即应按每个职工的实际工资来缴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申报而降低缴费标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这一立法精神,该公司因未按你的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你少领了伤残补助金,理应给你补足。你现在可以要求公司补给差额,若被拒绝,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