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法 有子女者是否可以再收养子女? 马先生咨询:我与妻子育有一子,国家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后,我们渴望有一个闺女。但考虑到妻子年龄偏大、高龄生产危险,我们想到儿童福利机构收养一个女孩。我们有稳定的收入,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请问,《民法典》允许我们夫妇再收养一个女孩吗? 答复:《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的规定与原《收养法》相比较有两处变化,一是与我国二孩生育政策保持一致,将收养人“无子女”修改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是考虑到收养人道德操守、言传身教等会对被收养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增加了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这样,曾有过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或者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一般不能收养子女。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据此,你和妻子虽然已有一个孩子,但只要符合收养的其他各项条件,就完全可以再收养一个女儿。 可以收养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吗? 周先生咨询:我的挚友陆某及妻子在一起事故中双双身亡,留下一个刚满14周岁的晓伟。晓伟生活自理能力较差,为了使晓伟得到关爱和照顾,我和妻子想把晓伟收养至膝下,但有人说法律不允许收养年龄偏大的孩子。请问,《民法典》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民法典》放宽了被收养人的年龄。原《收养法》将被收养人限定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这就意味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能被收养。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将被收养人的年龄从“不满十四周岁”放宽到“不满十八周岁”,这有助于满足收养的多元需求与价值期待,可以让更多孤儿能享受家庭的关爱并够茁壮成长,也能让有收养意愿的人享受天伦之乐。因此,你和妻子如果征得晓伟及其监护人的同意,并且符合收养的其他各项条件的话,完全可以收养已满14周岁的晓伟为养子。 收养须经孩子本人同意吗?是否还需要通过收养评估? 孙女士咨询:我和丈夫均是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夫妻关系和睦,遗憾的是结婚十几年仍没能生育子女,双方商量之后决定到儿童福利院收养一个孩子。于是就一同到福利院了解考察,并喜欢上了9周岁的小泉。请问,如果收养小泉,是否需要征得小泉本人的同意?民政部门如何认定我们是否具备收养条件? 答复:收养关系的建立除了被收养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外,还要求当事人之间形成收养合意。原《收养法》规定:“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则将“十周岁”修改为“八周岁”。据此,你们夫妇收养晓泉,必须征得晓泉本人同意。 为了从源头保障收养行为更有利于被收养人,民法典新增了收养评估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因此,民政部门对收养人是否具备收养条件的认定,除了通过审查收养人提交的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还要组织实施收养评估。收养评估主要是通过实地查看、走访等方式,了解收养申请人的的个人经历、道德品行以及婚育、经济、身心健康、居住等状况,从而认定其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能力。因此,你和妻子在确定收养晓泉后,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和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民政部门经审查你们所提交的材料和进行收养评估后,认定你们具有抚养教育子女能力的,即给予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