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的工资该怎么发?
典型案例
董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28日。董某入职后怀孕,公司以董某怀孕,公司需要增加人手为由,认为董某应与他人一起平分2%的提成金额,故按照1%的标准发放董某怀孕之后的每月提成金额3500元。后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提成差额产生争议,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董某补足1%的提成差额。
律师解答
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一般指女职工从怀孕、生产到婴儿满一周岁的这段时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对于孕期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的工资。女职工怀孕期间如果需要保胎休假,则需要出具医院的证明,可以按病假处理。法定的医疗期以外的病假,则为无薪假。
对于产期女职工,其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原来的工资垫付支付,自职工生育起至1年内,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可以扣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或者与劳动者约定以生育津贴替代工资。
对于哺乳期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因此,哺乳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女职工哺乳时间的工资。
“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典型案例
陈某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休产假,产假结束后既未回公司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经公司多次催告后,陈某仍未返岗上班。2024年5月,陈某要求回公司上班,公司拒绝其要求并以陈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陈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陈某与公司遂发生争议。
律师解答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进行了特殊保护,但这种保护也是有条件、有限度的,超出法律设定的特定条件时,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过失性辞退事由,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陈某产假结束后长期旷工,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陈某虽在“三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但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李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