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文华
企业无权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益予以取消
【案例】
刘女士到某化工企业工作已经快两年了,期间因企业工作繁忙,加之没有合适的人员顶替工作,虽然多次想休息带薪年休假,但因担心会给企业的工作带来影响,也怕领导不会批准,所以一直欲言又止。前些日子,她向企业提出,既然不能休带薪年休假,就应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报酬,却遭到企业的拒绝。负责劳资的人员说:“你从来没有申请过带薪年休假,所以我们就没安排你休假。”刘女士问:“不提出申请就不能休假,也不会得到相应的报酬吗?”负责劳资的人员肯定地回答:“是的。既然你没有向企业申请带薪年休假,就视为你已经放弃休假的权利,企业也就不可能向你多支付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那么,带薪年休假必须要由职工个人向企业提出申请吗?否则,相应的权益就会被企业取消吗?
【解析】
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本案中,这家化工企业因为职工个人没有向企业提出带薪年休假的申请,企业就不予安排休假,并取消相关待遇,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为维护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我国实行了带薪年休假制度,颁发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并出台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由此可以看出,职工带薪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职工个人申请并非必需。
另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中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此条中,把职工带薪休假的保障权赋予了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
一般来说,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最好是先由个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情况作出统筹安排,双方达成共识和默契,这样即满足了职工休假的在时间上愿望,又不至于影响生产工作,是两全其美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带薪年休假必须要由个人提出申请,不然就予以取消。
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没有提出申请,企业也要主动“统筹安排”,而不能视为职工自动放弃带薪年休假的权益而予以取消。如果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就应当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加以处理:“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多说几句: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仍然有些“上班族”未享受到这一待遇,有的人对自己休假状况感到不满意或者很无奈。革命导师列宁有这样一句话:不会休息的人就不会工作。作为企业必须要认真遵守和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让职工应休尽休,充分养精蓄锐,以更加旺盛的精力和饱满的热情投身到工作中去,为企业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企业要让职工满额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
【案例】
董先生原在一家纺织企业工作17年,因企业改制下岗后应聘到某针织厂工作,工作4年后辞职,于去年初来到这家制衣公司工作。他的工作履历在档案中都有明确记载。日前,他向公司提出申请15天带薪年休假,遭到公司的拒绝。公司领导给予的答复是,董先生到制衣公司刚满1年,按照规定,只能休5天的带薪年休假。
那么,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工作时间是否可以累计计算?董先生究竟应当休多少天带薪年休假?
【解析】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本案中,有下面两个问题需要加以厘清。
第一,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工作时间是如何计算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这也就是说,职工在不同的单位的工作均为工作时间,是累计计算的。
第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是如何确定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由此可见,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天数是以年度计算的,根据每个职工不同的累计工作年限,而享受不同的休假天数。
本案中,董先生曾先后在3个单位工作,初步计算已经有22年的累计工作年限,这些工作履历在他档案中均有记载,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应当享受“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待遇。而他的现任公司领导却以“董先生到制衣公司刚满1年,按照规定,只能休5天的带薪年假”的答复于法无据,必须加以纠正。
多说几句:我国颁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虽然已经有18个年头了,但某些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差强人意,克扣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侵害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益。其实,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让职工满够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是“双赢”的。尤其是对于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来讲,既要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把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带薪年休假的“薪”并非仅指基本工资
【案例】
娄女士所在的能源公司长期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虽然公司同意职工带薪年休假,但却有许多职工自愿放弃休假,其主要原因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公司只发给基本工资,而诸如岗位津贴、奖金等全部扣除了。娄女士等人曾找到公司有关领导反映这一情况,得到的答复是:带薪年休假期间因为职工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劳动贡献,所以只能发给基本工资,用以维持生活,其他的津贴、奖金等是不能发放的。
那么,带薪年休假的“薪”仅仅是指基本工资吗?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是否只能得到基本工资?
【解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所制定的。其中,职工带薪年休假中的“薪”,并非仅仅是指职工的基本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是不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的。
我们知道,职工带薪年休假中的“薪”,就是“薪资”,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工资”,那么,何为工资呢?在1995年原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本案中,这家能源公司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只发给基本工资,显然对关于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的落实是不全面的。因为基本工资是指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报酬,又称标准工资,虽是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却只是职工工资收入的其中一项。这家能源公司对于职工带薪年休假不能只发“基本工资”,而应按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剔除加班费)来加以计算。
多说几句:用人单位在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时必须要严肃、严格,由不得半遮半掩,由不得断章取义,如不严肃执行和严格执行,就要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