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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一年劳动仲裁时效
日期:2026-01-05来源:生活·创造杂志社

 

易艺虹

【案情提要】

2020年5月22日,蔡要求确认其与水利水电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裁决书,因蔡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驳回其仲裁请求事项。后蔡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蔡某提起的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蔡某要求确认自2005年至2012年期间与水利水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其直到2020年5月份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蔡某亦无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不可抗力的情形。因此,法院对蔡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法理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见,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自然为一年。本案中,蔡某要求确认其于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与水利水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于2013年8月31日之前申请劳动仲裁,但其到2020年5月份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并且,蔡某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间内存在时效中止、中断、不可抗力的情形,故法院认定蔡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并无不当。

目前,补缴社保的争议频发,社保部门在无法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时,会要求劳动者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由此就引发了众多劳动者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还存在一些争议,有些观点认为现有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适用了“仲裁时效”,是否会导致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规避用工不规范带来的补缴成本?因此,劳动者应当注意,对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还是需要及时确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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