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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加班三倍工资,是否包括正常工资
日期:2025-12-05来源:生活·创造杂志社

 

劳动者法定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额的 300% 支付其报酬(即三倍工资),其中是否包括当日的基本工资在内,法律依据是什么?最近某市两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

主动离职还是被辞退,引发三项诉争

20232月5日,钟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钟某从事维修工作,所在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资报酬为计时工资。期限为2023年2月5日至2026年2月5日。合同还约定,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调整钟某的工作岗位。

2024年2月16日,钟某上班时发现该公司机器加工车间维修组工作群未安排自己的工作,遂向设备部经理李某反映,李某表示,钟某可以自行寻找更好的工作,如没有找好,可以安排到铸造车间维修组工作,后经李某协调,钟某向铸造车间主管徐某祥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我保证上班期间服从工作安排,完成主管下达的工作任务不怠工、不偷懒、与同事紧密配合,如有违反自愿离职处理。2024年2月22日,钟某在铸造车间上班一天后,向设备部经理李某反映不能接受那种环境的调岗。2024年2月26日,钟某填写离职审批表,李某将该审批表的离职原因栏内容“因辞退而离职”更改为“因转车间而离职”后在部门领导意见栏签字,随后办理移交手续。

三项诉求仲裁未果,诉至法院据理力争

2024年5月13日,钟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钟某丧假三天工资为805.2元;某公司支付钟某2023年2月至4月双休加班费3800元,和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份加班费14337.85元,共计18137.85元;某公司支付钟某无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23010元。该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钟某遂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另查明,2023年10月19日,钟某母亲去世,某公司请假4天,某公司未支付其该段期间的工资。钟某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期间工作日工作时间共计2032小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共计266.5小时,休息日工作时间共计674.5小时,法定休假日工作时间共计24小时,总计工作时间2997小时。

不服二倍工资判决,上诉获得支持

一审法院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审理认为,关于某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问题。某公司主张钟某自行离职,而钟某主张系被某公司辞退。从在案证据看,钟某提供了离职审批表和离职承办表,上述两份表格上的辞退栏均系钟某自行填写和勾选,该两份表格不足以证明某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查明的事实,钟某上班时发现某公司机器加工车间维修组工作群未安排自己的工作,向设备部经理李某反映,李某表示,钟某可以自行寻找更好的工作,如没有找好,可以安排到铸造车间维修组工作,李某表达的上述内容并非要辞退钟某的意思表示,且此后李某积极与铸造车间主管徐某祥协调安排工作。徐某祥虽要求钟某写保证书,但实际已接受钟某前去铸造车间工作。某公司对钟某调整岗位系因其工作中存在不服从管理等情形,进而导致其与机器加工车间其他工作人员关系僵化,某公司对钟某岗位作出调整系其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双方劳动合同关于岗位调整的约定,且该岗位调整未对钟某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劳动内容进行不利变更,某公司的调岗行为具有正当性,钟某未能服从某公司的管理,随后于2024年2月26日自行离职。某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关于某公司应否支付钟某、加班费的问题。根据本院审理查明,钟某存在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情形,某公司与钟某在合同中约定工资报酬为计时工资,未约定具体标准,亦未约定工资中包含加班费;某公司亦未举证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签收记录中,已明确告知员工工资结构中包含加班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钟某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期间工资总额、总计工作时长折算为小时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计算钟某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费,加班费应扣减已支付的1倍部分。钟某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期间工资总额94754.80元,总计工作时2997小时,折算为小时工资为32元(94754.80元÷2997小时),因此钟某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为4264元(266.5小时×32元×0.5倍),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为21584元(674.5小时×32元×1倍),法定休假日工作加班费为1536元(24小时×32元×2倍),上述总计为27384元(4264元+21584元+1536元)。钟某诉讼请求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公司应否支付钟某丧假期间工资的问题。钟某于2023年10月因母亲去世请假4天,某公司应支付钟某三个工作日的工资。钟某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工资折算为小时工资为32元,某公司应支付钟某丧假期间工资为768元(32元×8小时×3天)。

据此,某区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钟某加班费27384元、丧假期间工资768元,合计28152元。

钟某与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纷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原一审法院对钟某法定假日加班费按二倍,即200%计算有误,并予以纠正确认为:钟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2304元(24小时×32元×3倍)。改判为:“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钟某加班费28152元、丧假期间工资768元,合计28920元。”

[评析]

20251月1日起施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1号)第二条规定:“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钟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2304元(24小时×32元×3倍)。而一审判决对钟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为1536元(24小时×32元×2倍),根据人社部上述规定,显然错误。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人社部上述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虽有不溯及既往原则(指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利民可适用,即《立法法》(2023 年修正)第 104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在民事法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亦明确,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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