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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日期:2025-11-07来源:生活·创造杂志社

 

易艺虹

【案情提要】

某,男,1962年9月6日出生,2018年5月4日受聘乙公司,从事泥水工工作,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乙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3月10日9时45分许,吴在乙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地下室出口坡道使用工具车运送修补材料,因道路不平导致工具车失控滑动侧翻将其压伤。吴受伤后,陆续住院治疗三次,前两次住院医疗费已由乙公司支付。吴某受伤后未回到项目工地上班;工作期间工资均已领取,工资由包工头叶某微信转账发放。经乙公司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5月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吴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4年1月25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吴的伤残情况为伤残八级,停工留薪期7个月。2024年3月5日,吴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吴某关于劳动关系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发生工伤,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吴某已达退休年龄,与乙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工伤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就业则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保护范围。故吴某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法不予支持。

【法理辨析】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男年满六十周岁,应该退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吴某已于2022年9月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乙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

虽然吴某所受伤害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该规定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工伤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就业则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保护范围。故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即便被认定为工伤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应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吴某在受伤时已达退休年龄,并且其在事故发生至今,也未能证明没有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影响了就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故不能请求乙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目前实践中,存在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相分离的情形,工伤认定也不是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唯一标准,即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遭受事故伤害时,可能会认定为工伤,但不能和劳动关系画等号。劳动者应当注意区分对待,不能简单以工伤认定为由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主张应享受劳动法律关系范畴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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