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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案例解答三则
日期:2025-09-12来源:生活·创造杂志社

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吗?

典型案例:

王某在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而生下一女。为了不破坏自己的家庭,王某不肯认领这个孩子而将其寄养在自己的父母家,孩子的相应权利得不到实现。孩子有权要求王某履行抚养的义务吗?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在实际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是很尴尬的,通常得不到父母的承认,生活也没有保障。我国法律针对这个问题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从立法上切实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孩子虽然是王某的非婚生子女,但她同样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所以孩子有权要求王某履行抚养义务。

 

继父母能否取得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权?

典型案例:

王某与丧偶女子李某登记结婚后,李某带着与前夫5岁的儿子东东与王某一起居住。后来,王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于是李某离家去南方打工,后一直未归。由于东东尚年幼,需要人照顾,虽然王某与东东没有血缘关系,但东东的可爱让王某对他疼爱有加,既做爸爸,又做妈妈。东东生活得很快乐。上个月,李某回来后,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东东。王某不同意,东东也提出自己愿意跟继父王某一起生活。那么,王某可以取得东东的抚养权吗?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可见,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据此,继父母离婚后对与之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享有抚养权是不言而喻的;与此相对应地,继子女可以选择要求生父或生母抚养,也可以要求继父或继母抚养。本案中,东东自李某外出务工后一直由继父王某抚养教育,双方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且李某离家出走,对东东不尽抚养义务,母子感情已经疏远。东东自己提出要求由王某抚养,不同意由其生母抚养,王某也表示愿意抚养东东,故东东由王某抚养更为合适。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出发,东东由王某抚养是恰当的。

 

父母双亡,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义务吗?

典型案例:

王某一家兄妹三人,父母早亡,三人相依为命。年长的大哥很早就参加工作,养家糊口。不久,二哥也参加了工作,家中只有年幼的妹妹尚在读书。妹妹的成绩很好,考上了某重点高中,但学费问题让她犯了难。妹妹让两个哥哥为自己支付学费,而两个哥哥让妹妹辍学去打工。那么,兄姐应否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扶养义务呢?

律师解答:

兄弟姐妹系同一父母所生养,具有很近的血缘关系,他们之间互相帮助和爱护是人的天性使然。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对父母死亡后哥哥、姐姐对弟弟、妹妹的责任,作出了详细的阐述。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去世后,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要履行扶养义务。社会上存在兄弟姐妹之间没有扶养义务的误区,认为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纠纷只是社会问题。其实,这不只是社会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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