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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异议期”是否合法有效
日期:2025-07-09来源:生活·创造杂志社

易艺虹

【案情提要】

20213月1日,吴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漳州市,合同期限自20213月1日至20243月1日,岗位为组长。《劳动合同》第 18 条第三款约定,吴某应在领到工资起5日内,向公司提出当月工资异议,否则视为认同当月工资。20228月17日,某公司因存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等问题,被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业整改。停业整改期间,公司陆续将生产线迁移至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钢宇工业园。由于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双方未能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20227月至10月,公司每月减少向吴发放职位补贴1730元、年资级数补贴120元,合计7400元。吴202211月6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吴克扣的工资

 【争议焦点】

某公司与吴某约定的“工资异议期”是否合法有效?

 【审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某公司应支付吴某20227月至202210月被克扣工资7400元。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具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某公司提出吴某在5天的工资异议期内没有提出工资异议则视为认同当月工资的理由,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限一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异议期低于该期限,将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吴某超过工资异议期逾期未对工资发放数额提出异议的,不应视为其对工资支付请求权的放弃。因此,某公司应支付吴某2022年7月至10月工资7400元。

【法理辨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可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要减少劳动报酬的支付,应当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而并非将举证责任通过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异议期”进行排除。毕竟在劳动关系中,基于劳资双方不平等的地位,劳动者可能无法直接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反馈,而此时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单纯的沉默行为即视为劳动者对工资的认可。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约定以沉默方式的“工资异议期”,显然与法律规定的内容相比,是大大限制了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期间权利,可以推定上述约定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条款,该条款就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异议期的约定并不产生效力。

最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获得相应工资是其法定权利,即使劳动者未能在“工资异议期”及时提出异议,也不能视为对工资请求权的放弃。用人单位应当特别注意,若存在“工资异议期”,建议让劳动者完全知晓并对工资相关事项做出对应的确认,防止直接以劳动者沉默的方式视为同意“工资异议期”,避免后期的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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