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
退休老人到某新开业的超市门店从事收银员、理货员工作。门店因经营效益欠佳于三个月后闭店。人走店空之时,老人催要欠薪未果申请劳动仲裁又被驳回。老人诉至法院后,门店提出三大理由全盘否认,老人最终靠微信记录讨回劳动报酬。
劳务、劳动关系没弄清,仲裁讨薪被驳回
许某于2018年7月退休后不久,便加入了老年人打工一族。2023年3月下旬,许某入职某供应链公司工作期间,因该公司拖欠其劳务报酬引发工资争议,许某于2024年4月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许某申请称其于2023年4月1日上班,于2023年6月30日因公司停业离职,要求某供应链公司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两个月的工资10000元。因多次催要未果,故提出仲裁申请。某供应链公司否认与许某存在劳动、劳务关系,不认可拖欠许某工资。鉴于此,仲裁委于2024年5月7日审查认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委对许某所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许某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就本案提出的申请请求依据不足,本委对此不予支持。仲裁委随作出裁决书,驳回许某的仲裁请求。
诉至法院讨公道,公司三大理由否认欠薪
许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某某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供应链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按劳务合同应得报酬10000元(计算方式为:2023年5月至6月工资,每月5000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许某向法庭提交了一组其与史某等公司人员的微信(截屏)记录。其中,史某于2023年5月18日支付许某5000元。史某自2023年6月30日起多次回复许某微信内容如下:“这几天比较忙,三天之内把你工资结了,店面不经营了”,“店先停了,工资稍微缓几天,公司最近也有点紧张,下周粮款结回来就把剩余工资给你结清”,“老哥,公司最近出了点小状况,月底吧,月底一次性给你结清”,“我上次个人给你转的,公司不能入账”,“老哥,钱绝对不会差你的,接下来公司整改完你可以作为业务连接资源继续和咱们赚钱,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是不走公司账,就得我自己来付”。在许某与吕某自2023年8月起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许某“一万的工资一拖这快一年了”,吕某“我的意思是,你把这个图片发给他,史总爱怎么解决就怎么解决,他还欠我报酬呢”。许某还提交了其与熊伟的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表,证明其签订《劳务合同》的过程与2023年4月至6月期间的出勤情况。
某供应链公司答辩提出三个理由,否认欠薪。理由1:我公司与许某不存在任何劳务合同纠纷。首先,许某曾申请劳动仲裁后,其请求被全部驳回,原因是依据不足。理由2:我公司无任何许某入职我公司的面试登记、入职手续以及上班打卡记录。根据我公司2023年4月、5月、6月中国工商银行对公账户账务明细(证据一)中显示,2023年4月无任何支付许某劳务工资的转账记录。我公司经营情况严重亏损,不可能聘用月劳务工资5000元的离退休人员。我公司诉讼代理人于2022年5月5日至2024年3月31日在某科技公司任职,2024年4月1日至今在我公司任职,有劳动合同与银行对账单为证,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谈论要工资事宜,代理人不清楚某供应链公司是否欠薪。理由3:史某微信转账给许某5000元一事,是因为我公司门店开在许某所住小区,许某利用小区业主身份和自身便利帮门店招揽客户的好处费。因此,请法庭驳回许某的全部缺乏事实与证据支持的诉讼请求。
微信记录等证据合法有效,拖欠报酬必须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按劳动关系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虽被仲裁委予以驳回仲裁请求,但其作为退休人员,不妨碍其依据劳务合同关系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劳务报酬,故某供应链公司以许某被驳回仲裁请求为由拒绝支付劳务报酬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许某法庭上的陈述,其能够明确说明自己提供劳务的地点、内容、期限、薪酬标准等工作细节,且某供应链公司已支付部分劳务报酬,某供应链公司法定代表人亦就支付剩余劳务报酬多次向许某作出承诺,故许某虽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与某供应链公司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不影响其实际向某供应链公司提供劳务的事实。许某自2023年4月1日起实际提供劳务至2023年6月30日案涉店面闭店,其有权要求某供应链公司支付在此期间的劳务报酬,现某供应链公司仅支付一个月的劳务报酬5000元,已构成违约,应继续支付许某剩余两个月的劳务报酬10000元。
关于某供应链公司提出的其与许某之间约定按店面销售额提成领取报酬一节,其主张许某仅能按店面销售额领取10%的业绩提成,但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且某供应链公司在2023年5月已支付许某5000元,却在2023年6月闭店后核算许某业绩提成款800余元,反推证明己方已履行付款义务,该解释有违常理,难以自圆其说。某供应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许某之间约定按店面销售额提成领取报酬,未能提交足以推翻许某主张的反证,故案涉店面经营状况好坏与许某无涉,某供应链公司以未达到预想销售目标为由拒绝支付许某劳务报酬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2024年11月9日,某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结果如下:某供应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某劳务报酬10000元。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老年人力资源是宝贵的社会财富,他们具有不可比拟的独特优势。然而,老年人就业同样面临诸多挑战,除了用人单位担心老年人因身体机能下降更容易发生意外,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容易引发纠纷外,老年人打工也同样存在讨薪难问题。本案是典型的讨薪难纠纷,老人为用人单位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开始承认拖欠薪酬,经老人催要后,转而以种种理由全盘否认,甚至所提出的否认事由相互矛盾。老人留心保存了讨要的微信记录等有力证据,且主办法官严审细查,还原事实真相,终于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