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艺虹
【案情提要】
2020年7月11日,某公司(甲方、用人单位)与王某(乙方、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乙方同意在某公司范围内从事设计岗位(工种)工作;甲乙双方选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乙方每月的基本工资标准为1720元。甲方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发放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顺延。此外,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22年9月21日,王某以“由于个人规划和其他因素,本人慎重考虑决定辞职”为由而离职。期间,某公司拖欠王某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工资。
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并认为某公司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拖欠工资,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王某在离职后又以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某公司有欠付工资行为,但是王某系以“由于个人规划和其他因素,本人慎重考虑决定辞职”为由而离职,现又主张其系某公司拖欠工资而离职,但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主张,故法院不予支持经济补偿的请求。
【法理辨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关系的解除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即可生效,这种通知行为是形成权的一种行使方式,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得劳动合同关系发生消灭或变更。在这种情况下,解除通知送达用人单位时,劳动合同即告解除,无需用人单位的任何回应或同意。本案中,王某系个人原因为由而离职,离职通知送达给某公司,劳动合同关系即行解除。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离职后是否还可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经济补偿呢?答案是否定的。如前所述,劳动关系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在劳动者将解除通知送达给用人单位时已经生效,此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也不能因为其他事由重新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在本案中,王某认为其离职情形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但其申请离职理由载明是“由于个人规划和其他因素”,是双方在纠纷发生后又变更解除事由,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