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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案例三则
日期:2025-06-02来源:生活·创造杂志社

案例女职工与用人单位有关生育津贴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情况:

女职工A2014年9月1日入职,2017年9月1日与公司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止。2019年4月女职工开始请产假,公司自5月起即停工资,且未为缴纳生育保险,无法领取生育津贴。产假结束后女职工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受理,故其诉至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公司依法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

判决依据

事实依据——作为一名在产假期间的女职工,本应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但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侵犯了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足额缴纳,或者中断缴纳致使女职工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案件启示: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的帮助,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的支持和爱护。女职工产假工资支付主体,以用人单位是否参加生育保险作为区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

案件点评:

女职工劳动权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男性同等的劳动权、休息权、报酬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是基于女性自身性别特点所应享受的特殊权益保护。如,本案例所体现的,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可依法享受国家生育保险待遇。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亦积极鼓励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表现在,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系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因此,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性质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均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所获得的报酬,故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发放而是支付发放主体不同。在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办理了生育保险的情况下,可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的义务,由生育保险基金以支付生育津贴的形式支付该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在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的情况下,虽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未提供劳动,但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产假期间女职工支付工资的义务。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洁君)


案例女职工与用人单位有关欠薪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0日,3名女职工到当地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据来访职工反映,自2021年12月开始,公司没有34名女职工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了解情况后,工会立即为女职工指派法援律师,协调用人单位和女职工代表进行调解。在职工服务中心主持调解下,用人单位承诺于2022年12月10日前支付34名女职工工资。仲裁履行期内,法定代表人反馈用人单位已自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已介入,相关费用已转入法院账户,用人单位无权处分,无法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为此,法援律师迅速与法院取得联系并得到法院支持,经过采取预留份额、强制执行等措施,2023年1月5日,34名女职工被拖欠的工资全部得以清偿。

调解依据

事实依据——在职工服务中心主持调解下,确认了34名女职工被拖欠工资金额

法律依据——在确认了被拖欠工资金额后,双方向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置换了仲裁调解书最大程度确保调解效力。同时,积极关注用人单位财产线索,及时申请法院执行

案件启示:

工会积极联合劳动争议仲裁院、法院,充分运用“信访调处、法律援助、仲裁审查、强制执行”等多种机制,积极耐心与用人单位、劳动仲裁员、法官沟通,推动案件进程,短平快地实现“案结事了 为民服务”。

案件点评:

本案的事实依据是在职工服务中心主持调解下,确认了34名女职工被拖欠工资金额。《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企业拖欠工资行为,明显违法。在确认了被拖欠工资金额后,双方向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置换了仲裁调解书,最大程度确保调解效力。同时积极关注用人单位财产线索,及时申请法院执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赋予女职工向行政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劳动监察、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渠道各有优势,而本案通过工会法律援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司法程序结合,体现了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维权渠道畅通有效。

本案中,工会组织积极为欠薪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协助开展异地维权,很好地履行了《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三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的职责。通过联合劳动争议仲裁院、法院等部门,充分运用“信访调处、法律援助、仲裁审查、强制执行”等多种机制,与用人单位、劳动仲裁员、法官沟通,推动案件进程,短平快地实现“案结事了为民服务”,共同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省总工会女职工部林欣欣)


案例督促履行女职工权益维护职责行政公益检察监督案

基本情况:

2023年洛江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本辖区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落实女职工健康检查规定的情况,部分企业未定期组织女职工健康体检;还有部分企业体检覆盖面窄,仅针对高级管理人员,或食堂员工等对身体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岗位,或只安排存在职业病风险的相关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检察院遂向人社部门发出行政公益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查处。

行政公益检察建议发出后,人社部门通过送法上门、日常检查、集中普法等方式开展劳动保障普法宣传,引导企业签订诚信用工承诺。地方总工会向辖区规模以上企业发放《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督促企业履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依法定期组织女职工健康体检。检察院联合人社、工会、妇联等单位开展为期六个月的专项活动,通过联合走访、个案督促、专题督导等方式,督促企业等用工主体落实女职工健康检查制度。

检察监督依据

事实依据——检察院联合人社、工会等单位调查了解辖区女职工体检落实情况,掌握了第一手资料。

法律依据——《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检查”。

案件启示: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是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的特殊制度安排,企业未落实该制度,损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该案检察院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并联合相关单位协同行动,凝聚维护妇女权益合力,增强执法监督效力,扩大社会影响力。

案件点评:

(一)法律监督的示范性价值:强化公益检察的刚性作用

本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精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公益保护中的“监督者”角色。

(二)妇女权益保障的突破性意义:填补制度执行漏洞

女职工健康检查制度是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重要举措,本案通过调查走访、专项监督和普法宣传,直击企业“不落实”与部门“不监管”的双重症结,将妇女权益保护从“纸面权益”转化为“现实权益”。

(三)协同治理的机制创新:构建“检察+”社会化保护网络

本案突破单一部门履职的局限,通过会签协作机制、召开联席会议、联合专项行动等方式,整合工会、检察院、妇联、人社部门等多方力量,形成“司法监督+行政监管+社会协同”的共治格局。

(四)社会治理的辐射效应:以个案推动行业规范与法治宣教

本案通过查处违法行为、签订诚信用工承诺、开展普法宣传等方式,提升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认知。专项行动覆盖数家企业,惠及近千名女职工,以“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辐射效应,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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