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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缴社保险种,劳动者能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日期:2025-04-10来源:生活·创造杂志社

【案情提要】

某甲公司与于某敏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9日。《劳动合同书》第十条约定:“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乙方每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由甲方每月按乙方考勤记录据实支付乙方基本工资及相应的补助。”第十四条约定:“甲乙双方确认:合同期内,甲方按基本工资标准为乙方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比例分摊,其他未办理的保险或项目,甲方已经以货币补助形式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报酬中每月支付给乙方”。某甲公司为于某敏缴纳了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但未为于某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2023年5月10日,于某敏以某甲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医疗保险为由向某甲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某甲公司于当日签收。之后,于某敏就经济补偿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甲公司支付于某敏经济补偿。某甲公司不服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某甲公司漏缴医疗险种,于某敏能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甲公司曾表示愿为于某敏缴纳职工医保而于某敏自愿放弃的事实,并且,现有证据未体现于某敏的基本工资中包含医保费用的具体金额,某甲公司亦无法证明医保补贴费用已发放的事实。故,法院认为某甲公司未依法为于某敏缴纳医保的行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应向于某敏支付经济补偿。

【法理辨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我国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具体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大险种,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全部险种,是否也可以认定为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呢?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来看,社保缴交的范畴应当包含五大险种,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上述的任意一种,自然构成对劳动者每一项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本案中,由于某甲公司未为于某敏缴纳医疗保险,直接侵害于某敏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应当认定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最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二)》第2点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劳动者自愿选择、主动提出或因劳动者一方的原因导致的,则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在缴纳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存在劳动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履行缴交义务的,司法裁判会认定此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本案中,某甲公司没有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未缴纳医疗保险的原因可归咎于于某敏一方,因此被判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可见,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若存在与法律不相符的行为时,更需谨慎处理,留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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