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永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约定的一定时间的考察期。劳动法对试用期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比较原则,加之劳资双方理解上的偏差,以致常常引发试用期方面的争议。以下通过对5个案例的分析,从不同角度回答了关于试用期是否可以顺延、延长或者重新约定等方面的疑问。
试用期内员工请长病假,企业可以顺延试用期
【案例】周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在试用期已满1个月时,周某突然生病住院,请了1个月的病假。周某出院到岗后,公司通知他,因在试用期内请了1个月病假,故试用期需顺延1个月。那么,公司能否决定顺延试用期?
【评析】对约定的试用期可否因特殊情况而予以中止或顺延,劳动法律法规目前无明确的规定,但主流观点是支持的,因为这符合立法本意。
试用期制度的设置既是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也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充分实现。对于劳动合同双方而言,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是否如其应聘时所言,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是否如其招聘时的承诺,都需要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过程中加以考察。试想,一个员工如果入职后即请长病假或由于其他原因长时间没有到岗,在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再上班,如此时认为双方试用期已满,不得对其再行考察,显然违背了法律设置试用期制度的初衷。因此,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中止试用期计算,待导致试用期中止的情形消除后,试用期期限恢复计算。而且,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认可试用期可以因病假而中止或顺延。
本案中,某公司决定周某的试用期顺延1个月并无不妥。
试用期内业绩不佳,企业也不可以延长试用期
【案例】刘某入职某公司时,双方签订了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4个月。刘某由于是位新手,业绩不佳,于是在刘某的4个月试用期届满时,公司作出了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结论。但公司鉴于当时生产任务重,人手不足,就与刘某协商将试用期延长2个月,刘某表示同意。半个月后,刘某认为公司决定延长其试用期的做法不合法,并主张正式工待遇。公司则认为,延长2个月后,刘某的试用期虽然长达6个月,但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之规定。那么,究竟哪一方的理由成立呢?
【评析】试用期延长与试用期顺延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据此,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法定的试用期限度内协商约定试用期限,而且,试用期限一经劳动合同确定,就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延长。另外,即便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原约定的试用期限基础上延长,且延长后并未超过法定的长度,也相当于再次约定了试用期,构成违法。
本案中,某公司在4个月试用期届满后,又与刘某协商延长2个月试用期,该做法无疑违法。由于延长的2个月试用期无效,所以,刘某事实上已处于转正状态,有权主张正式工待遇。
对员工调岗,不得二次试用
【案例】小董是学会计的,大学毕业后应聘一家公司的行政岗位,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转正后月工资7500元。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提出续订合同,并决定要把他调到财务科,小董表示同意。在正式续约时,公司称因换了岗位,要有一个学习、适应的过程,需再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为会计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即6000元,试用期满后再恢复执行7500元的工资标准。小董虽有异议但很无奈。那么,公司与小董再次约定试用期合法吗?
【评析】该公司重复约定试用期无疑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至少包括三个意思:一是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将试用期延长;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职、提拔时,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三是在续订劳动合同时,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本案中,小董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同意续签,这说明该公司对小董的品质、精神状态、工作能力等表现是认可的。因此尽管调了岗,也无需且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来进行考察,该公司再次约定试用期显然违法。因此,小董有权主张再次约定的试用期条款无效,要求享受正式工的待遇,月工资标准至少应当按该公司会计岗位最低档工资执行。如果公司固执己见,导致再次约定的2个月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那么,小董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按75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给2个月赔偿金,即15000元。
离职后重新入职,能否再约定试用期视情形而定
【案例】彭某之前入职 A 公司从事运营经理岗位,并经过了2个月试用期。后来,彭某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2年后,彭某又想回到A公司上班,老板的意思是还想让他继续担任运营经理,但是仍想再给他一定的试用期,看看他能否适应现在的工作环境。那么,A公司还可以与彭某再约定试用期吗?
【评析】《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指出,“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由此可见,对于离职后再返回原岗位的劳动者,不应再约定试用期。不过,法官或仲裁员在裁决这类纠纷时,除了根据劳动者原岗位与现岗位是否有较大差异外,还会考虑离职和再次入职的时间差有多长,以及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劳动技能等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综合判断再次约定试用期是否违法。
从生效的裁判文书来看,法院对于已经经过三五年这样长时间离职后再次入职的,且两次入职的岗位不存在相似或者相同的情形,对于再次约定试用期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大。而工作岗位相同或相似,或者离职和重新入职的时间又比较接近的,则一般不支持再次约定试用。
本案中,彭某重新入职的岗位与之前的相同,且离职和重新入职的间隔时间只有2年,故建议A公司不要再次与彭某约定试用期,以避免因裁判者的理解不同而被判定违法。
企业合并或分立,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
【案例】韩某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在韩某的试用期已过5个多月时,该公司因股东经营理念不同发生分歧,遂按业务拆成甲、乙两家新公司,韩某按业务归属到甲公司。甲公司决定,所有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公司还在试用期的员工需重新约定试用期。由于韩某还差半个月就可以转正了,而且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并未发生变化,故对甲公司要求重新约定试用期提出异议并投诉。经劳动监察员上门执法,甲公司撤销了决定。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本案中,韩某所在的原公司分立为两家公司后,韩某的用人单位转为分立出来的甲公司,甲公司应当承担原公司的义务,继续履行原公司与韩某的劳动合同。所以,原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都仍然有效,韩某在原来约定的6个月试用期届满后,如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就应转为正式职工。甲公司无权再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和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