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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涉嫌“拒不支付”犯罪,当防五个误区
日期:2025-03-05来源:生活·创造杂志社

北方

解决“辛苦一整年,岁末讨薪难”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践行人民至上的必然要求。为此,两高一部等多部门近年来联合出击,就打击恶意欠薪犯罪提出最严厉的惩治举措,对一经查实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坚决依法惩处,绝不手软。至于个别老赖以拒收劳动监察部门的“支付令”等手段,逃避法律追究,只能是自陷误区,后果自担。

误区1:劳动监察不是司法机关,整改令无所谓

[案例]胡某经营一家健身中心,雇佣了数十名员工从事教练教学、后勤保障等服务。2023年9月起,该健身中心开始停发工资。周某、林某等员工催要未果后经投诉,当地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核实后立即向该健身中心下达《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付清拖欠的劳动报酬。该健身中心逾期未履行,并于同年12月停业退租,经营者胡某从出租方领回18万元押金后仅支付部分雇员5万元工资便离开该市。此后的几个月,劳动监察部门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胡某配合解决问题,但其鲜有回复、态度消极,属欠薪逃匿情形。2024年2月,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尽管胡某主动缴清拖欠的劳动报酬25万余元,但法院最终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评析]刑法第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加大打击欠薪犯罪,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立案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本案胡某作为健身中心的经营者,在停业退租时从出租方领回18万元后,本有能力支付却在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系典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劳动监察的整改令如同一道红线,红线面前不整改,法律绝不能容忍!

误区2:欠薪是民事纠纷,与拒不支付犯罪不沾边

[案例]赵某某在承建某工程期间,发包方向赵某某如期足额拨付包括农民工工资等进度款,赵某某却隐瞒这一事实,持续将应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用于支付其承包的其他工程款和个人开销。引发百余名农民工群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间,当地人社局向赵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足额支付拖欠工资。赵某某采用关闭手机、异地躲藏等方式逃避支付,在指令整改期限内仍不支付。案经有关部门协调,发包方主动垫付了部分赵某某拖欠的工资。后公安机关将赵某某抓获归案后。法院以赵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赵某某不服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赵某某在组织农民工施工中,发包方已经按时足额支付了进度款,可赵某某以逃避方式拒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且经人社局责令后仍不支付,进而引发百余名农民群体上诉,造成极其恶劣的严重后果,赵某某的行为早已超出了一般的民事纠纷,且构成情节严重情形且应当予以重刑判处。

误区3:账目不清纠纷,不属于“拒不支付”

[案例]张奎等5名农民工受个体包工头王志雇用从事墙面抹灰瓦工劳动。10个月的施工劳动结束后,王志收到110万元工程款,除五一以来的三个节假日前给付每人一个月的工资30000元外,尚欠5人工资20万余元。某区劳动监察大队向王志发出“责令支付”通知后,王志以吴某等人根本没干那么多的活,且已经干完的活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等理由赖账,还拿出经其涂改后的职工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及账目等作为证据。5人农民工立即向劳动监察大队提供完整的职工名册、每日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记录(均有王志手下的监工人签字)等证据后,王志仍不予认可。案经劳动监察大队报送、公安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王志立案侦查。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篡改考勤记录、账目为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是一些用人单位的常见手段。对此,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收集相关证据,不给缺乏诚信的不良用人单位提供可乘之机。

误区4:变相拒收“责令支付”,神仙也无奈

[案例]个体工程承包人张某在承包某中铁集团公司工程路基建设项目时,以借支的方式多次从该项目部领取工人的工资91万元后,谎称工资已发到工人手中。工程完工后工人多次找张某讨要,张某发给工人一部分工资,并以种种理由搪塞拒不支付尾款,还以回老家筹钱为由离开工地,并更换手机号躲藏。经农民工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因与张某联系不上,遂到其住所、施工工地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后经劳动监察部门移交,张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归案,张某到案后以未收到“责令支付”为由认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此种情形下,张某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躲藏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误区5:公司欠薪,与老板无关

[案例]李某军系某物业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公司因需偿还银行贷款,从2023年5月开始就陆续出现了拖欠员工工资,截止到2023年末,共拖欠秦某等多名员工工资30万余元。劳动监察部门向公司下达“责令支付”通知后,李某军以公司经营亏损无能力支付为由予以拖欠。而此期间,李某军将20万余元转入个人银行卡内用于个人购置轿车一台及家庭花销。劳动监察部门要求李某军提供公司生产经营账目及公司账号,李某军却变更手机号逃匿。2024年春节前夕,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李某军列为“网逃”后,一举抓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军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考虑到李某军已经部分解决了拖欠工资问题,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被告人李某军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李某军“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至于李某军以为欠资是公司行为,并非自己,但其作为公司法人,属于“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对拖欠劳动都报酬难辞其咎,依法应当对公司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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