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艺虹
【案情提要】
2012年4月,人资公司聘用陈某并将其派遣到连江闽运公司工作,担任小公交车驾驶员,陈某直到2017年7月14日因所驾驶5号小公交车因报废停运后待岗,后连江闽运公司一直未安排车辆给陈某驾驶。由于待岗事宜,陈某于8月16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9月16日,连江闽运公司以陈某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向人资公司发出退工通知书,将陈某退回至人资公司。9月18日,人资公司发函通知工会,告知工会将于9月20日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次日,工会复函同意该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9月20日,人资公司向陈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陈某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9月20日起解除,陈某也认可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但主张其在工作之前属于退役士兵,其军龄应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对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表示异议。
【争议焦点】
军龄是否作为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与人资公司均认可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判令人资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陈某自2012年4月起在人资公司工作,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即2017年9月20日止,工作年限为5年5个月零20天。关于陈某提出的军龄补偿问题,军龄仅是可以与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故陈某主张军龄应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不予支持。
【法理辨析】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中明确“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由此可见,若要将军龄作为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所在的单位是接收安置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复转军人的军龄是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如果复转军人并非到所安置的单位,那么无法进行工龄的连续计算。这也将意味着,仅有首次接收安置单位在计发经济补偿才可以计算连续工龄,若存在二次就业,就不能享有连续计算工龄的情形。第二,关于军龄作为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应当是复转军人直接到企业进行工作,期间不存在断档的情形,即能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将军龄与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在本案中,陈某虽然作为复转军人,但却是通过人资工资所聘用的,并非是属于接收安置的情形,不适用相关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并且经济补偿是按照陈某在人资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由于无法将军龄与陈某在人资公司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此,陈某主张军龄应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