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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试用期五大闹心事,法律鞭长可及
日期:2024-08-06来源:生活·创造杂志社

      虽然我的公司我做主”,用人单位具有包括试用期在内的招工、用工自主决定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随意、甚至超越法律规定设置试用期,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职场新人,面对形形色色试用期闹心事束手无策时,切莫一忍了之。

一、变向延长试用期,法律不认

[案例]袁红光与一家酒精集团公司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袁红光为市场部销售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前,公司以袁红光表现一般,售后能否胜任销售业务工作不确定等为由,提出再进行为期6个月的“考察期”,如果袁红光不接受,或者考察期不合格,可以走人。考察期月工资依然按标准工资的80%计发。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其试用期不应超过2个月。可见,公司与袁红光约定的试用期已经超过法律规定,且试用期满后,公司又以考察期变向延长试用期。对于公司的违约行为,袁红光可要求结束试用期,按正是员工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公司不同意并与袁红光解除劳动合同,袁红光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二、“我的公司我做主”,解除试用期公司未必说了算

[案例]刘明迪入职一家策划公司后的试用期期间,公司在为一家客户组织展会的筹备过程中,由于刘明迪与公司负责人设计理念不合,双方就设计方案问题发生言语争执。性格直爽的刘明迪不肯让步。事后,公司听信该负责人说法,以刘明迪与公司“企业文化、经营理念”不合为由,电话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刘明迪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某策划公司没有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具有合理的事实依据提举有效证据,其擅自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具有正当性,与法无据,遂裁定支持了刘明迪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评析]试用期劳动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该理由主要是: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上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本案中,策划公司以刘明迪“与公司企业文化、经营理念不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具有法定的正当性,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终止试用期合同“玩把戏”,法律不允许

[案例]许智澄与某商业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许智澄试用期工资为每月4600元。试用期期间,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一份,载明“依据许智澄试用期工作的表现,于本日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案经许智澄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为证明许智澄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提交一份《试用期考核审批表》,该审批表尾部有打印的“认可考核内容、方法,悉知考核结果。同意公司对本人相关的处理决定。”等内容及许智澄本人签字。对此,许智澄称自己签字时审批表其他内容均为空白,公司从未告知其录用标准,且公司作出审批意见时间晚于自己签字时间。据此,仲裁委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公司支付许智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00元。

[评析]《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考核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该权利应当包括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保障劳动者对考核及决定过程的参与权、用人单位在作出考核及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时应当具有相应的事实与证据基础、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该事项上的举证责任。而本案某公司为表明许智澄认可公司的考核结果,竟然在《试用期考核审批表》“玩把戏”、弄虚作假。最终因不能举证证明许智澄不符合录用条件,应承担违法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四、试用期附加违约金,签字未必有效

[案例]姜浩与一家电讯运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期间,无论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试用至2个月时,姜浩经通过网上招聘,成功地被一家电力公司录用。运营公司得知此情况后,要求姜浩按协议要求支付5000元约金。

[评析]劳动者想找到一份理想工作之想法无可非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违反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可见,运营公司与姜浩关于“违约金”之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姜浩有权随时提前三日通过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

五、以试用期劳动关系不稳定为由拒交社保违法

[案例]职专毕业的刘楠入职某酒店后,酒店迟迟未给刘楠楠办理社会保险,一问老员工才知道该酒店有一条规定,员工入职必须干满6个月,且明确表示继续在此工作方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且,在酒店所提供的格式劳动合同条款中均有载明。该规定有法律效力吗?

[评析]《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不是随意想交就交,想不交就可不交的。该酒店的此项规定无论是否写入劳动合同之中,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刘楠楠即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补交社会保险,也可以向劳动监察举报维权。

 

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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