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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加班期间死亡算工伤吗?
日期:2024-08-01来源:生活·创造杂志社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线上工作、居家办公也成为普遍现象。陶某生前是某贸易公司的员工,根据他生前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的一个工作日,陶某下班回家后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

当晚1940分左右,陶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陶某妻子在当地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后,起诉至法院。

在上述情形发生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一、二审法院是如何判决和认定的呢?

 

家中猝死,究竟什么导致丈夫离世?

某公司的小员工陶某,每天在岗位上勤勤恳恳的工作,为了能够赚足够的钱给患有小儿麻痹症的儿子看病。

由于自身文化有限,陶某只能选择做的售后客服相关工作。因为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很多客户下班后才有空来网上和陶某沟通,谈谈自己的产品需求以及质量问题, 陶某不得不在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虽然处于下班时间,他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耐心投入其中,只有这样才能不得罪客户,保住自己的“饭碗”。为了满足客户,陶某即使回到家中也会持续关注微信群,随时准备回复同事和客户的咨询。

但是上天并没有怜惜可怜的一家人。在2020年的某个工作日的晚上,陶某在家中像往常一样,看了一会手机回复了客户留言后,他突发倒在地上,身体强烈的不适,陶某告诉妻子自己感到剧烈的胸闷和呼吸困难,在他拿出手机紧急寻求帮助的同时,一阵剧烈的头痛袭来,使他瞬间失去了意识,倒在了地上。

妻子发现丈夫倒地后,迅速拨打了急救电话120。不久,救护车迅速赶到,医护人员全力进行救治。然而,在医生的检查和抢救过程中,不幸的消息传来陶某已经遗憾地离世了。

在确认丈夫离世的消息时,妻子觉得天都要塌了。但是她告诉自己,一定要振作起来,儿子还要抚养,自己一定要撑住。是什么原因导致丈夫突然死亡?于是,妻子开始查看丈夫的手机,发现陶某回家时还在使用微信处理工作,经医生确认陶某离世的时间大约是晚上740分左右,而在他离世之前,他在工作微信群里最后一次发言的时间是722分,仅相隔18分钟。

丈夫才四十多岁,平时非常健康,体检也没有任何问题,就是过度的工作压力把自己的丈夫压垮,丈夫的离世公司难道不应该赔偿吗?用微信加班时去世算工伤吗?

一个个疑问在陶某妻子脑海中浮现,她决定将丈夫在下班后仍在用微信与同事和客户沟通工作事宜的证据收集起来并咨询了律师。律师建议她可以试着将证据提交给当地社保局,并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

 

社保局不承认工伤,妻子一审败诉

陶某的妻子坚信丈夫是因为工作加班过劳导致的突发疾病而去世,因此,她将此事告知了社保局,并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

然而,社保局并不认可陶某妻子的观点,不认为这次事件为工伤,理由是陶某去世的情况与《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工伤认定三要素稍有出入。陶某下班后继续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实际上已经进入了个人时间。并且陶某是在家用手机上微信进行回复,并不符合“工作地点”的认定。因此,社保局不予认定为工伤。

不过,陶某妻子并没有放弃。在律师的帮助下,她毅然将社保局起诉到了法院。律师告诉陶某妻子,一定要整理好陶某生前的聊天记录,以及工作时长、通话录音等等。

因为在涉及非公司工作地点办公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及其家属很可能没有证据意识,不能够保留居家办公期间及在外办公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通话记录、手机通话录音、短信记录等各种证据。如果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一个细微的证据都有可能成为胜诉判决的重要依据。此外,如果今后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下班后居家线上办公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将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陶某妻子迅速整理好陶某事发当天的聊天记录、陶某过去在家中用微信加班的微信记录、通话记录等等,将这些厚厚的证据提交给了法院,用来证明陶某在家中加班实际上是“隐形加班”,而且是领导默认的一种加班方式。

然而,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认可当地社保局的观点,认为陶某死亡时确实不在上班的时间,工作地点不在单位,故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因此拒绝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因此,陶某妻子觉得非常愤懑,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了上诉。在准备二审的过程中,她学习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案例并且在社交媒体不断地发声,寻求大家的帮助和意见。

有一位热心网友告诉陶某妻子,现代社会工作的边界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上班时间和工作地点。而陶某用微信加班虽然是一种个人主动行为,但其背后的出发点往往是职业素养和对工作的责任感。因此,在界定工伤时,应更加注重职场现实的变化,除了关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外,还应考虑到工作内容及其对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直接影响。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益和安全,同时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陶某妻子看完非常感动,并且将这些评论中有用的部分整理出来,和律师共同将这些内容添加到二审的辩护词中。

 

二审拨云见日,工伤终得认定

在二审法院的审理中,律师提出了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的观点。律师表示,陶某为了维护单位的利益,即使下班后仍然在微信上处理工作事项,这是出于对工作的责任感和职业精神的体现,并且陶某所在的用人单位也认可他下班后为单位提供客服工作与上班时间的工作是紧密联系的,单位承认陶某在回家后的工作是对上班时间工作的补充,不能因为不是上班时间就否认陶某不是在工作,更不能因为陶某在家工作就将其认定为非工作地点,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评定陶某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此,陶某的死亡应被视为与工作有关的伤害。

法院调查相关事实做了细致的说理推导,比如从陶某的微信记录中,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有同事的陈述交叉印证。具体到悲剧发生的当晚,在突发疾病前20分钟,还在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综合来看,有充分理由相信,陶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了陶某生前的工作习惯和职业情况。最终,法院认定,在陶某下班后继续使用微信进行工作交流的行为,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而在突发疾病导致死亡这一悲剧中,职业上的因素起到了直接的作用。二审法院因此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责令社保局对丈夫的工伤认定重新处理。

这个案件引发了公众对于工伤认定边界的关注和讨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线上工作和居家办公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然而,目前对于这些在工作岗位之外发生的意外事件能否认定为工伤缺乏明确的解释和规定。随着网络信息化发展,工作形式的多元化,很多工作岗位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 员工必须在单位朝九晚五,出了办公地点就是下班休息。很多人下班后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超时工作拿不到额外的加班费,但是如果出现生命意外悲剧,还不能得到工伤认定的承认,未免也太没有人性了,不符合法律“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精神。

因此,立法机构迫切需要对于工亡认定的问题进行更明确的解释和规定。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需要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工作时间已经超越了传统的上班时间和办公地点,而是与互联网和现代通讯技术联系在一起。这给工伤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困扰。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法律的公正性与适用性,并避免出现不公正和扩大化的工伤认定结果。对于那些利用个人时间处理工作事务,并最终因此导致意外伤亡的事件,应该给予相应的工伤认定和保障。

                 

   李坤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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