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拖欠劳动报酬行为,法律一直呈零容忍态势。然拖欠劳动报酬应否支付利息,从何时起算;约定分期给付,首期违约,能否对全部欠款一次性起诉主张;公司拖欠报酬,能否起诉法人;公司欠薪后注销,究竟应向谁主张?下面案例给出的警示是:追讨劳动报酬,诸多误区需特别提防。
误区一:未约定违约利息,视为没有利息?
[案例]2020年1月,唐德平经人介绍在某公司承包的春天花园商品楼小区的室内装修项目上做泥工。双方口头约定,按350元/天计算工资。1月21日,公司股东贺利德对唐德平工资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欠条载明:“泥工唐权武施工费转欠款为52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归还。欠款人:贺利德。”事后,唐德平多次催要,贺利德以经济困难需要延长还款时间,2023年1月起,贺利德换了电话号码,用实际行动拒绝归还唐德平的泥工施工费。经唐德平起诉,法院最终判决贺利德支付唐德平工资5200元,支付从2020年4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起诉之日)止的利息755元,共计5955元;同时以所欠工资为基数,按年利率4.05%的标准,从2023年11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全部工资之日止,支付给唐德平唐权武。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贺利德出具的欠条载明的还款日为2020年3月30日,到期未还构成违约,按上述法律解释,应从逾期之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误区二:分期给付仅一次违约,无权主张全部欠款
[案例]吴凯雇佣魏来从事装修工作后,于2022年11月22日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魏来工资陆万伍仟捌佰元整(61800元)约定分三期付清,即2023年1月20日,2023年7月20日、2024年1月20日。事后的2023年1月20日,吴凯未如期给付第一笔2万元,魏来立即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法院开庭审理时,尽管吴凯认为,按双方约定给的给付时间,仅有2万元欠款逾期违约,其余欠款并款到期不同意给付,但法院依法判决吴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魏来劳动报酬61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3.65%标准计算至2023年10月29日止;以61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0日,按年利率3.65%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解答]《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法律表明,违约行为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到期违约。预期违约,顾名思义,就是指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到期之前的一种违约行为。分期还款的欠款合同中,各期还款构成一个合同的整体,当期逾期未还,是到期违约;同时对于未到期合同,又构成预期违约。因此,欠款人未按借贷合同约定偿还欠款,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已经到期剩余的全部借款。
误区三:欠条上加盖盖章,仅仅证明欠款事实
[案例]2019年9月1日,罗旭芳入职某餐饮店担任服务员职位,该餐饮店疫情经营不善,从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拖欠罗旭芳等多名员工工资,罗旭芳于2021年11月3日离职,后经投诉,劳动监察组织双方协商,餐饮店经营者向罗旭芳出具《承诺书》,载明“今有员工罗旭芳等42名工资未发放(175600元整),经研究如在近期把店转出,拿转让费先发工资,如店没有转出,于2022年1月8日前支付。承诺书后附拖欠登记表显示:罗旭芳拖欠时限2021年9月1日—2021年11月3日,拖欠金额6535元。该登记表上有餐饮店上级某连锁公司盖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才春利签名。欠条到期后,经罗旭芳等员工起诉,尽管法院开庭审理时,某连锁公司主张盖章仅仅是对拖欠员工工资事实与数额的证明,但法院最终判决某连锁公司与餐饮店共同向罗旭芳罗旭芳支付劳动报酬6535元及利息。
[解答]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资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某餐饮店作为罗旭芳的用人单位,应按约向罗旭芳支付劳动报酬。某连锁店公司在向罗旭芳出具的《承诺书》后附的拖欠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应系认可向罗旭芳等人支付相应工资,构成债务加入,当然应承担向罗旭芳支付上述劳动报酬的责任。
误区四:公司拖欠报酬,不能起诉法人?
[案例]姚太学受雇于某制衣公司(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韩学政系公司唯一股东)。2022年12月2日,韩学政向姚太学出具《欠款条》一份,确认尚欠姚太学工资77000元,并约定“2023年春节前付清”。后韩学政仅于2022年12月14日通过微信支付7000元,剩余70000元未付。事后,姚某将公司与韩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韩某答辩提出,原告系为被告公司提供劳动,应由公司承担给付义务,原告将我列为被告系告诉错误,但法院判决制衣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姚太学工资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韩学政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解答]《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韩学政作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财产,故其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误区五:公司欠薪后注销,只能向清算人主张?
[案例]某木制品公司拖欠木工李学富薪资8万元并为其出具欠条。后公司股东张玲、刘莹莹申请注销公司,并按注销程序签订《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一份,承诺:“本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市场主体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后公司于2023年9月6日注销。经李学富多次催要,股东回答,公司虽已登记注销,但仍需要清算,你只能向清算人主张。牛某遂将二位股东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二位股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学富工资80000元及利息。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公司已经于2023年9月6日注销,张玲、刘莹莹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对拖欠李学富的劳动报酬,应当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