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筹措工资款项支付欠薪
晋江经济开发区总工会
【案情简介】
李某等3人为泉州某鞋业公司员工,2022年9月和10月李某等未领到工资,催讨未果后,李某等人来到晋江经济开发区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反映情况,并寻求帮助。
【处理情况】
晋江经济开发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指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该欠薪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经了解,实际欠薪人为公司生产线租赁承包人周某,涉及职工数为41人,涉案金额388832元,周某表示无力支付欠薪。一体化基地工作人员迅速联系鞋业公司和周某,协调解决欠薪问题,最终达成解决方案:由鞋业公司代发职工拖欠工资;鞋业公司不再支付周某应付款117832元,周某剩余产品材料作价40000元抵给公司,公司借给周某230000元。11月21日所拖欠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实际欠薪人为生产线租赁承包人周某,无建筑物及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可执行支付欠薪,为妥善解决欠薪问题,晋江经济开发区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工作人员协调经济实力较好的生产线发包方某公司共同协商解决,在多方多次调处下,欠薪人筹措到了资金,职工所欠工资得到解决,实现了小事不出企业,大事不出园区。此案若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实际欠薪人也还是暂无能力支付欠薪,承办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其筹措资金,解决了案件的核心问题,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案件负责人: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总工会 曾伟
晋江市人民法院安海法庭庭长 蔡鸿铭
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驻站律师 蔡晓琳
协商解决降薪引发的集体停工
厦门市自贸区工会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中旬,厦门某物流有限公司在微信工作群发布通知,从10月1日起降低司机抽成工资,引起司机不满,司机商议后决定集体停工。10月7日,公司老板和司机代表分别找到集装箱联合工会,公司认为受疫情影响效益严重下滑,调整工资是为了让企业能够继续经营,司机停工导致企业受损,询问能否与司机解约;司机认为公司未与他们充分协商就降薪,损害了大家的利益,希望能恢复抽成工资数额。
【处理情况】
10月8日,自贸区工会派出2位工作人员到公司实地了解情况。经了解,公司经营困难情况属实,降薪确实是不得已,但公司仅是内部开会决定降薪,既没有工会参与也未与司机协商,而且调整幅度较大。建议公司就效益下滑中工资成本占比部分单独核算清楚,调整调薪比例,与司机再进行协商。由于当天司机都不在公司,自贸区工会工作人员决定择日主持公司和司机调解工资事项。
10月15日,自贸区工会召集公司代表和全体司机到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劳动争议调解室调解。司机们表示理解公司经营困难,同意调薪,但幅度不能太大,以致影响收入和家庭生活。公司也同意减小调薪幅度,承诺一旦经济效益好转立刻恢复原工资待遇,不会就停工问题针对任何一位司机进行处理;同时对不愿意接受调薪的司机,同意离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最后个别司机提出辞职,绝大多数司机复岗。
【案例分析】
受疫情影响,物流企业经济效益下滑严重,企业为了生存,多方面降低成本以求长久经营,作为职工是能切身感受也可以理解,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在短期内降低薪酬待遇职工既能接受也愿意支持。但如果企业经营者没有在事前与职工充分沟通,同时做好成本分析,就决定降薪幅度,就很难得到职工的理解支持。工会组织既要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要深入基层了解企业经营的实际困难,并对行业的现状有充分的了解,才能有理有据地妥善处理案件。
案件负责人:厦门市自贸区工会 许潇君
厦门市自贸片区集装箱运输企业工会联合会 蔡敦煌
用人单位过失致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受损需担责
南平市总工会
【案情简介】
叶某经南平市人事局分配至南平市某蔬菜食杂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原始档案身份为企业干部。蔬菜公司改制时,叶某作为待岗职工与蔬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蔬菜公司每月按照国家政策向叶某支付生活费。叶某50周岁,蔬菜公司向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叶某的退休手续时,被告知叶某属于干部身份,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叶某认为蔬菜公司在叶某的身份发生变化后,未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向社保中心履行报备义务,导致叶某无法在50周岁时退休,从而无法领取50周岁到55周岁的基本养老金,造成叶某5年的养老金损失。叶某到南平市总工会寻求帮助。
【处理情况】
受理案件后,南平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和职工服务中心指派职工法律服务团律师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在详细了解劳动权益受侵害情况后,及时指派职工法律服务团的援助律师为他们提供全程法律援助服务,并由南平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全程监督该案件的进展。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叶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蔬菜公司应支付叶某因延迟报备导致延迟退休的损失。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案中,蔬菜公司没有为叶某及时报备,导致叶某无法在50岁退休,叶某受到的损失与蔬菜公司过错侵权存在因果关系,故蔬菜公司应当赔偿叶某的损失。
案件负责人: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 丁旭勒
积极维护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权益
三明市总工会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王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进行了约定,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3月16日。王某入职后,公司仅为王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缴纳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因公司要将整体业务出售,此时公司以王某已达退休年龄为由不再聘用且不支付王某经济补偿,尚拖欠2022年5月和6月的工资未支付。王某不服,多次与公司沟通未果,遂至三明市总工会法援中心需求帮助。
【处理情况】
经了解情况后,法援律师告知王某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已经违法,王某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关于经济补偿问题,鉴于王某52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王某与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公司解除王某的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案在仲裁委的主持,双方达成调解,考虑到王某在三明某公司工作多年,法援律师与公司及仲裁多次沟通,为王某额外争取到1000元的补贴,双方的纠纷就此终结。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即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相关法律条文并没有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形”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从本案来看,王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王某的情况属于“劳务关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劳务关系”。
案件负责人:三明市职工服务中心 练主强 龚连桦
三明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团、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 谢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