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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变更用人单位后的权益保障三题
日期:2024-02-23来源:生活·创造杂志社

 

跨省变更用人单位社保是否能够接续

康女士咨询:3个月前,我随同丈夫来到这个城市的一家印刷公司工作,与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我到岗后,公司给我办理了社保手续,但我发现我的社保是重新办理的,并没有将我原来工作单位的社保进行接续。当我向公司有关人员询问时,得到的答复是,因为我的原来工作单位是在外省,社保的跨省转移难以办理,所以只好重新计算。

请问:跨省变更用人单位社保是否能够接续?

答复:可以的。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康女士向用人单位询问并监督自己社保的缴费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发现自己的社保未能接续,当向公司有关人员询问时,所得到的答复是不准确的,是不专业的。

我们知道,康女士所说的“社保”,是社会保险的简称。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以此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依法缴纳社保是劳动者对一生中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保障。

随着我国对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人员流动已经成为常态。既然劳动者可以根据双方的达成的意向更换工作单位,那么社保也将随之变更。《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劳动者变更用人单位,无论是在同一地区,还是跨市或跨省,社保都是可以随之转移的。康女士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请求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请求原单位为其及时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至新参保地,之后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社保的续接手续即可。

 

变更用人单位后如何计算带薪年休假年限

吴先生咨询:我在原单位工作9年后离职,1年前来到现在的这家网络科技公司工作。日前,我向公司提出了休假的申请,在申请中写明一次连续休假10天,而公司却只批准了5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我到公司工作实际时间为1年零8个月,按照规定只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如果我连续休息10天,其他5天只能按照事假处理。我向公司申明,我已经在原来的单位工作了9年,加之在现在的公司工作1年零8个月,已经满10年,应当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待遇。公司却声称,我们公司只计算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是不连续计算的。

请问:变更用人单位后如何计算带薪年休假年限?

答复: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职工无论如何变更用人单位,带薪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是累计计算的。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遵从《宪法》的这一规定,我国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中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从吴先生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对于带薪休假的天数是没有疑义的,问题的焦点在于变更用人单位后,工作年限是否可以累计计算。

对于这一点,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这家公司对吴先生累计工作时间已经满10年的情形下,却要单独计算到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只给予吴先生5天的带薪年休假,其他5天却按照事假处理,这是与上述规定精神相悖的。

带薪年休假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保障他们的休息权利,缓解工作压力,增强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积极性,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吸引力。此乃一举双得。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国家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必须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可擅自曲解和另行一套。像吴先生这种变更用人单位的情形,工作时间必须要累计计算,并给予相应的休假待遇。

 

公司分立后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签订

黄师傅咨询:我于5年前来到一家油气经销公司工作,被分配在一个加油站当加油工,第一个3年期劳动合同结束后,又续签了第二个3年期劳动合同。这家油气经销公司是主要由兄弟二人投资成立的,由于二人在经营方面发生分歧,并到了难以调和的程度,于是兄弟二人决定将公司一分为二,将原公司注销,新成立了两家新公司,一家公司以经营油为主,由哥哥作为法人代表,另一家公司以经营气为主,由弟弟作为法人代表。我被留在了以经营油为主的公司,继续在加油站当加油工。日前,新成立的公司突然找到我,告知我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废了,并要求我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声称如果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就难以办理。

请问:公司分立后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签订?

答复:不需要。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签订,是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共同遵守的。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会遇到许多复杂情形,需要进行分立或合并。企业一旦发生分立或合并,劳动者在许多方面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后,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没有就劳动合同的处理事宜作出任何约定,则劳动合同应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从黄师傅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他所工作原来的公司是由兄弟两人共同投资经营的,现在一分为二分别经营,属于公司分立情形。他被留在所分立的新公司继续工作,是无需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他与原来公司签订的第二个3年期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也是继续享受的,并不会受到相应的冲击和减低。

黄师傅可以与所在的新公司继续协商,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程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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