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明市总工会
【案情简介】
三明某安装公司将其承包的三钢小蕉实业公司焦炉煤气柜拆除项目工程分包给陈某。2019年10月,郑某在陈某安排下,到该项目工程从事电焊工作。当月11日,郑某在高空作业时不慎坠落受伤。2020年8月19日,人社局依据三钢小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报告,认定某安装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并据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安装公司认为郑某是第三人陈某叫去干活的,不是公司聘请的员工,与郑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工伤认定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2021年10月13日,三明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某安装公司的上诉请求。2022年1月21日,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经鉴定,郑某为劳动功能障碍五级。因某安装公司不认可其与郑某存在劳动关系,始终拒不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2022年9月,郑某父亲到三明市职工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处理情况】
三明市职工服务中心接到郑某父亲求助后,指派值班律师为郑某提供法律帮助,为其代书答辩状、指导应诉等。在接下来的劳动仲裁案件中,又指派法援律师为郑某提供法律援助,协助郑某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最终本案调解结案,某安装公司分三期支付给郑某各项工伤待遇赔偿款108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郑某是由陈某招用的,其与某安装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形下,郑某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某安装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该项规定明确了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某安装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第三人陈某,并导致郑某受伤的后果,安装公司明显存在过错。根据上述规定,某安装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安装公司应向郑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案件负责人:三明市总工会 黄强 王荣希
三明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团、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 李宏
平台骑手交通事故一体化基地协助理赔
泉州台商投资区总工会
【案情简介】
李某为某贸易公司的一名平台兼职员工,2022年7月底中午,李某驾驶电动摩托车在下班回家的路上不慎撞上某建筑项目工程公司施工围护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后身故。李某家属与某贸易公司、某建筑项目工程公司进行沟通,但是三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后一致同意到泉州台商投资区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进行调解。
【处理情况】
收到调解申请后,泉州台商投资区总工会第一时间向某贸易公司、某建筑项目工程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委派调解员联系某贸易公司与李某家属进行调解。某贸易公司认为李某为公司平台箱包销售员,是自由接单模式,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能按工伤进行赔偿。同时出示了与李某签订的劳务合同和工资明细表。同时查看事故发生路段的录像、交通事故认定书、病例报告,确认李某为自己撞上施工围护设施导致肝脏严重受伤而亡,系交通事故。但是某贸易公司表示考虑到其家庭较为困难,公司将支付5万元作为补偿。李某家属随即表示感激,李某家属与贸易公司纠纷得以化解。
随后,调解员联系了某建筑项目工程公司负责人以及现场维护施工人员了解该路段的基本情况,走访了该路段附近的村民进行了解咨询,仔细查看监控录像。最后认为,该施工路段只有临时简易的围栏设施,而且长时期没有更换已经破旧,确实本身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随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人员和调解员联系建筑项目工程公司负责人,告知其现场相关情况,并要求派员与李某家属进行调解。最终,建筑项目工程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确实疏忽了他们这方面的管理,为造成李某身亡一事他们深感抱歉,愿意按要求进行相应赔偿。在调解员“背靠背”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建筑项目工程有限公司向李某家属支付38万元,现场支付20万元,后续赔偿款待交警签署结案后再付。
【案例分析】
本案是泉州台商投资区总工会通过调解的形式,优化整合“4+X”联动体系的典型案例。由区总工会、区民生保障局、区社治办、区法庭形成“4”个主体,协同公安、规建、行政执法等部门并结合专业律师队伍、金牌调解员等“X”种元素,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案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积极寻求多方力量的帮助,如交警大队和附近居民,确保了证据的客观性,对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促进作用。调解员极具耐心,与各方当事人都以理析法,以“法”为突破口,层层深入,另在法理之外,善于把握当事人的情绪点,晓之以情地进行指引,让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
该案件的高效解决,既维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平台企业的良性健康发展,促进了区域营商环境的和谐稳定。
案件负责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总工会 郭聪杰
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劳动执法大队长 骆耀东
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骆丽芸
多方合力化解疫情期间劳资纠纷
厦门市海沧区总工会
【案情简介】
陈某等83人为厦门某材料公司职工,自2022年8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工资,且未按时为职工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称系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营业不善所致。陈某等83名职工来到厦门市海沧区总工会寻求帮助,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被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658437.09元。
【处理情况】
9月19日,海沧区总工会会同区工信局、人社劳动科、劳动监察大队等进入企业,约谈企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双方未达共识。9月23日,海沧区总工会约谈企业实际控制人,仍没达到职工预期的结果。9月28日,海沧区总工会指派法援律师为陈某等人提供申请劳动仲裁的法律援助,法援律师当天就协助陈某等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5人做出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的决定书。法援律师立即跟这5人沟通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拖欠工资事项,其中1人因个人原因选择放弃起诉,另外4人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工会、法院、仲裁委各方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到2022年9月28日晚上八点多,陈某等82名员工最终与公司达成调解,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并就支付82位受援人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658437.09元,以及补缴78位职工2022年9、10月份的五险一金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经营不善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既得益于工会、法院、仲裁委各方联动机制,通过多元化调,及时有效化解了劳动纠纷,同时也得益于法援律师专业的业务能力,快速、高效促成双方调解,让受援人可以尽早地拿到相应款项,减少讼累,化解了劳资矛盾。
案件负责人:厦门市海沧区总工会 施耀宏
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 苏丽娟 林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