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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返还
日期:2024-01-26来源:生活·创造杂志社

易艺虹

【案情提要】

2016年7月26日,赵某与爱玛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担任运送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2016年12月30日,爱玛客公司安排赵某在某市第二医院工作,当日赵某以左下肢无力3小时余为主诉入医院治疗,2017年3月7日赵某出院。2017年3月15日,赵某再次入院治疗并于2017年4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脑梗死恢复期、2型糖尿病、高血压1级,建议长期康复治疗。

2018年5月28日,爱玛客公司向赵某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2018年6月6日,爱玛客公司向赵某发出《违纪解聘通知书》。2019年1月17日,经赵某方申请,司法鉴定认定赵某伤残程度构成三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2019年7月10日,赵某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7月30日,经行政诉讼判决,赵某的伤情不符合工伤认定。

期间,爱玛客公司为赵某缴纳医社保费用至2018年6月止,赵某自行缴纳之后的社会保险。赵某因认为爱玛客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及公司应当返还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等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应由用人单位缴纳而由劳动者代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赵某的病情需长期康复治疗,事实上无法返工,明显不符合返岗之条件;而爱玛客公司要求赵某返岗明显不合理,故爱玛客公司作出的解除与赵某之间劳动关系的决定属违法,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本案中,赵某关于爱玛客公司返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诉请,实质为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争议,不应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其主张予以驳回。

【法理辨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范围限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征收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欠缴、拒缴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中,法院因此认为赵某与爱玛客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故而判决不予受理。

然而在实务中,不同的法院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对于劳动者已经为用人单位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因劳动保险争议标的已消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质上已经不能补办或者进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征收,那么此种情形下,劳动者的权利是否无法得到保障?目前部分法院认为,如劳动者以劳动争议纠纷主张用人单位返还垫付款项,根据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来说,确实难以纳入受理范围,但是劳动者在垫付的款项中包含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造成了劳动者自身财产的减损及用人单位获得不具有法律依据的部分利益,符合不当得利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不当得利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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