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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法律问答三题
日期:2023-12-25来源:生活·创造杂志社

外包车辆聘用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可否申请工伤

赵先生来信:我于前年10月份从本市的客运公司承包了1台小客车经营,并与客运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在合同书中约定,客运公司将其所有的客车及某营运线路由我承包经营,按客运公司核定的承包费指标按月缴纳承包费,承包经营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合同中还有约定,我所聘用的驾驶员、售票员等须经客运公司备案核准,经过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并向客运公司交纳安全保证金2000元,客运公司负责对经营状况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我与客运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后,聘用了梁某为客车驾驶员,接受了公司的培训,办理了相关手续。梁某上岗后不久,在公司的一次例行检查中,因没有按照要求佩戴公司统一制作的服务监督卡,被罚款100元。3个月前,梁某在驾驶车辆时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至今尚未痊愈。事故发生后,梁某的家属找到我要求赔偿,我多次与梁某的家属共同去找客运公司,并申请办理工伤,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刚开始时,客运公司的领导答应研究之后再说,但后来却完全拒绝了,理由是梁某没有与客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相应的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工伤。

请问:按照公司规定所聘用的驾驶员是否属于确立劳动关系?驾驶员梁某在经营中因为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答复:赵先生在咨询中有两个方面,我们分别答复如下。

第一,驾驶员梁某与客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我们知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按照以上规定,尽管驾驶员梁某未与客运公司签订规范文本的劳动合同,但却是经过客运公司备案核准,经过培训上岗的,并交纳安全保证金,客运公司还给发放了服务监督卡,并在工作中进行了管理,仅就这些,驾驶员梁某与客运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也足以证明客运公司与驾驶员梁某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梁某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从客运公司与承包人赵先生签订的 《承包经营合同书》来看,客运公司将其客车发包给自然人承包经营,承包人取得客车的使用权和线路营运权的行为,仅是企业实行的一种内部经营管理形式,客运公司仍是承包车辆的所有人,并对承包车辆的经营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对外仍是以客运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承包人聘用的驾驶员必须经客运公司备案核准后,取得客运公司发放的相关证件才能从事客车驾驶工作,驾驶员在工作中也要遵守客运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为此,承包人赵先生聘用驾驶员梁某表面上看似个人行为,但实际上是客运公司的行为,所聘用的驾驶员实际上就是客运公司的驾驶员,驾驶员从事的工作属于客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这种情形下,既然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当驾驶员梁某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时,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非碰撞引发的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担责

周先生咨询:2个月前,在我驾驶车辆通过一个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转弯时,狄某骑自行车在前方行驶,我便按响喇叭提醒注意,当我正在驶过狄某身边时,他见我驾驶车辆从后边赶上来,便慌乱转向,致使自行车翻倒在地。因为我有急事要办,并确定我驾驶的车辆没有与狄某所骑自行车直接碰撞,认为狄某骑自行车翻倒与自己无关,便继续前行。大约30分钟后,交警把我的车拦下,才知道狄某已经报案。经过现场勘查,事发现场没有碰撞痕迹,又无直接证据证实事故成因,交警部门无法划分责任,只是在出现场记录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进行了客观性地载明,狄某所骑自行车是在我驾驶车辆超越时翻倒。

狄某因头部、右臂、小腿等部位多处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狄某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也曾前去探视。但后来他向我提出赔偿13000元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及其他费用,被我拒绝。

请问:我驾驶的车辆并没有直接碰撞狄某所骑自行车,且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也没有认定我的直接责任,在这种情形下,狄某所受到伤害还需要我承担责任吗?

答复:周先生所驾驶的车辆虽然没有直接碰撞狄某所骑自行车,且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也没有认定他的直接责任,但从周先生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当他驾驶车辆通过十字路口转弯时,本应注意观察、减速慢行,而事实上周先生却明知前方有自行车在行驶,还鸣响喇叭,并超越自行车,狄某因急忙避险致使所骑自行车翻倒而受到伤害。对此,周先生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交通事故”定义为:“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以看出,周先生所强调的并未“直接碰撞”,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须要件,只要车辆在道路上发生“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均属于交通事故。

另外,周先生所强调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没有认定其直接责任,但却有对现场的客观性载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而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周先生在无交通信号的十字路口转弯行驶时,应与前方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等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但其未尽注意义务,因而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多说几句: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员,要时时刻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实做到礼让行人,礼让非机动车,礼让其他车辆,避免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既是尊重他人,也是对自己负责。

 

驾驶员无过错致乘客受伤是否需要担责

    何女士来信:我是一名小客车司机,今年8月份的一天,在拉着乘客通过一个村庄时,突然从胡同里跑出来两个孩子横穿马路,我当即采取紧急刹车措施,虽然两个孩子安然无恙地脱离了危险,但由于车辆行驶的巨大惯性,坐在车上的乘客林先生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头部与前排车座发生碰撞而受伤,车上的其他乘客虽受惊吓,但幸好平安。事后,乘客林先生向我提出赔偿他的全部住院医疗费3000余元和住院治疗期间的误工费。

请问:在我驾驶车辆时遇到危险采取措施,避免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该是没有过错的。在我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有必要向受伤的乘客林先生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吗?

答复:何女士在驾驶车辆遇到危险时采取措施,避免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当然是没有过错的。即使如此,还是需要向乘客林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这就是说,承运人对于乘客的伤亡原则上是必须承担责任的,不承担责任是例外情况。

从何女士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乘客林先生所受伤害显然是发生在运输过程中,并且显然不是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是林先生自己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所以,作为承运人的何女士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何女士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导致乘客林先生受伤的,何女士是没有过错的,尽管没有过错,但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何女士认为那两个横穿马路的孩子违反交通法规,有过错,就要进行举证。一旦有关机关认定那两个孩子存在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可向其孩子的家长追偿,以弥补由于向林先生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法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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