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艺虹
【案情提要】
2016年9月1日,姚某入职爱尚公司担任品牌总监岗位,双方签订过二份《劳动合同书》。第一份合同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其中第八条第(三)点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由于甲方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手续;第二份合同于2019年7月6日签订,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2019年10月31日,姚某以书面形式申请辞职,爱尚公司同意姚某当日离职。2019年12月31日,姚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5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视为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认定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爱尚公司与姚某2016年12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八条第(三)款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由于甲方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手续。虽然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爱尚公司未与姚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约定,该期间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劳动合同期满前所签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期满后爱尚公司与姚某之间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姚某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亦收到全额工资和福利,不存在损害其合法权益后果,因此,法院不支持姚某二倍工资的主张。
【法理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仅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初始或最先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而且包含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期限届满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亦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续订手续,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本案中,爱尚公司与姚某在第一份合同期满后,公司应按照规定与姚某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但是,双方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八条第(三)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由于甲方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手续。”因此,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应视为爱尚公司与姚某同意以劳动合同期满前所签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可视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姚某二倍工资的主张于法有据。
【明法提醒】
用人单位时常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从而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目前从法律规定分析来看,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承担二倍工资的案例数不胜数,用人单位除了及时清理用工情况之外,还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作出约定,避免由此产生不必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