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永
每年夏季,劳动者的“高温权益”都会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今年也不例外。如今,国家和各地政府对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益”越来越重视。然而,由于理解上的偏差、新就业形态的出现或者其他原因,有些用人单位仍然对如何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存在不少误区。
外卖小哥没有高温津贴?
【案例】小唐是位外卖小哥,平时送餐就很辛苦,到了夏天还要冒着中暑的风险,可每单的提成还是那么多。近日,小唐获知有的平台给外卖骑手发了高温津贴,于是要求自己的送餐平台也发给这笔钱。平台老板回复道:外卖小哥哪有什么高温津贴?事实果真如此吗?
【评析】《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由于该规定中使用的是“用人单位”而非“用工单位”,所以,外卖骑手、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能否享受高温津贴,主要看其与对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如果小唐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平台拒发高温津贴就属于违法。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老板不发这笔钱虽不违法,但基于社会责任感,也应考虑适当发些高温津贴或增加每单的提成。
发了高温津贴,解暑物品应自备?
【案例】以往,小徐所在的建筑公司只给大家发放解暑饮料和药品,从未发放过高温津贴。今年公司宣布,为了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按规定月份发放高温津贴,小徐和同事听后很是高兴,但他们很快就发现,往年夏季天天发的解暑物品却不见了。对此,公司解释说,发了高温津贴,大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购,避免浪费。小徐质疑:高温津贴与解暑物品可以相互替代吗?
【评析】《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由此可见,防暑降温物品属于劳动保护措施,而高温津贴则是对劳动者额外劳动消耗的补偿,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不能互相冲抵,劳动者有权同时享受。因此,企业虽然发放了高温津贴,但其应尽的劳动保护义务不能免除,仍然应当向高温作业的职工提供毛巾、清凉油、清凉饮料等防护用品。
只要采取了降温措施就不发高温津贴?
【案例】小孟是位洗车工。老板虽然在洗车间安装了电风扇,但暑期的热浪仍然不时从外面灌进来,所以,洗车间温度仍然很高,电风扇吹出来的全是热风。近日,小孟等几位洗车工要求发高温津贴时,老板说已经采取了防暑降温举措,洗车又不是露天在太阳底下洗,所以就别再惦记这笔钱了。
【评析】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这就算说,无论是露天作业还是室内工作,只要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而且这个33℃以下是个硬指标,不管用人单位是否采用了降温举措,只要室温未降到33℃以下,就应发高温津贴。如果用人单位不发,又无法举证证明已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低工资已包含高温津贴?
【案例】小陶是位职场新人,劳动合同约定其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进入夏季后,从事高温作业的小陶要求公司发高温津贴,公司答复说:“给你发的工资已经包含有高温津贴了。”小陶想知道:高温津贴可以计入最低工资中吗?
【评析】《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资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福建省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因此,该公司必须在最低工资之外另行向小陶发放高温津贴。
拿了高温津贴就别想停工休息?
【案例】郑某等人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由于酷热难熬,大伙儿很想多休息一会儿,就斗胆向老板提出把每天的上班时间缩短1-2个小时。老板怒斥道:高温津贴和清凉饮料都发了,个人防护用品也样样俱全,目前正在赶工期,怎么能停工休息呢?大伙儿质疑:难道拿了高温津贴,就得拼命干活吗?
【评析】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如果存在“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则例外。由此可见,露天作业是有限制的,而且,如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企业不停止露天作业就涉嫌强令冒险作业。因此,不能用已发了高温津贴作挡箭牌,该停止室外作业时还应当停止。
停工或缩短工时期间,自然无工资
【案例】某公司决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露天作业的工人停工2小时,员工们觉得老板很有人情味,哪知,发工资时每人每天被扣除70元钱。对此,公司解释说,高温天休息或工作时间减少了,工资自然也只能按实际工作时间结算。
【评析】如前所述,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这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显然,该公司决定高温天气下缩短工作时间2小时,是其应尽之责,并非恩赐。
按劳付酬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没有付出劳动,用人单位也必须如数支付工资,因高温而休息便是其中之一。《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显然,该公司减发员工的工资属于克扣工资性质。如果公司拒不补发,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维权。
中暑是因体质太差所致,不算工伤
【案例】蒋某进城后一直在某建筑公司从事砂浆搅拌工作,7月的一天午后,工地上热浪滚滚,正在干活的蒋某突然晕厥,呼吸急促,浑身发烫,被当即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蒋某重度中暑并有中暑后遗症。将某认为自己是工伤,可老板说“没磕着没碰着”,中暑是因自身体质太差,这不能算工伤。
【评析】中暑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属于工伤。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规定,中暑属于职业病之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停止作业,立即救治;发生重症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见,老板的说法显然错误。蒋某当天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时中暑,应当属于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蒋某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在取得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就可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