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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认定
日期:2023-07-12来源:生活·创造杂志社

【案情提要】

2016年7月11日入职友众公司第二分公司担任客服专员。2019年7月1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9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0日止友众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后向卢发放工资。2020年9月30日,友众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决定注销第二分公司

2020年11月10日,第二分公司向卢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载:“因下列第十四项原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10日终止……十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卢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再前往公司上班。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已向卢结清全部工资。2021年3月18日,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2021年4月12日结清所有税务事项,2021年6月3日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后卢以友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决议解散劳动合同何时终止决议解散之后至工商登记注销之前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友众公司应向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友众公司不服裁决,以公司办理注销手续等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友众公司以其公司符合劳动合同终止规定终止与卢某的劳动关系但其证据仅能证实公司存在业务收缩的可能不能证明决定提前解散与本案不存在直接的关联即便公司正在着手进行解散或注销程序,其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仍应由友众公司继续履行。综上,友众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与卢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依法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解散的标志,不是用人单位作出决定的时间,而是依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日。友众公司虽于2020年9月30日决定解散第二分公司,但于2021年6月3日方才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其在分公司解散前就提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但是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节点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之后还存在不确定性况且解散本身需要一个过程解散决议的作出不代表解散的完成在决议作出之后可能由于情况变化导致公司最终不进行解散或者决议作之后需要长时间进行清算处理相关的债权债务如果仅以解散决议作出之日就认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那么对劳动者来说可能存在不公平

本案中2020930日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后公司实际还处于正常的经营直至20216月才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可见公司直接在解散决议作出之后随即与卢某终止劳动关系变相损害了卢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审理过程中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用人单位解散的标志不是用人单位作出决定的时间,而是依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日进而认定公司解散之前就提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用工情况

【明法提醒】

由于经济形势加之疫情的影响很多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不得不进行关闭等措施由此产生与劳动者的纠纷不断为了规避用人单位利用法律规定的终止事由逃避用工责任司法实践中在用人单位以决定提前解散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认定上法院会结合清算实务中的实践操作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为终止时点去认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易艺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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