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永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有哪些不同? 孙先生咨询:我会计专业毕业后去某财务公司求职,人事主管告诉说,由于公司的客户时多时少,业务不怎么稳定,所以只招非全日制员工,若愿意来的话,双方只能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请问,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有哪些不同?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点:一是全日制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二是全日制用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则可以例外。三是全日制职工一般只能与一个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职工则不受限制。四是全日制用工可以约定试用期,而非全日制用工则不得约定试用期。五是全日制用工一般以月为工资支付周期,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六是为全日制职工缴纳全部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只负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七是全日制职工辞职须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而非全日制用工中的双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八是全日制职工除因重大过错被解雇外,可以拿到经济补偿;而非全日制职工在被解雇时,无权要求经济补偿。由此可见,非全日制职工可享受的权益范围有限,而且由于大多只有口头协议,在发生争议时职工往往无据可依。 签的是劳务协议,是否就意味不存在劳动关系? 邹女士咨询:我到某公司做保洁工时,公司告诉我,该岗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我的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做六休一“,每天工作6小时,工资按月发放。随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载明了上述内容。公司还特别解释:非全日制员工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的是劳务协议。请问,我与该公司之间建立的是什么关系?我属于什么性质的员工? 解答:首先,你们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公司说你是“非全日制用工”,又说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显然自相矛盾。根据劳动立法以对劳动者倾向保护的精神,以及处理争议时按照最有利于劳动者一方的裁判规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其次,公司对你的用工属于全日制用工。如前所述,非全日制用工具体诸多特点,例如,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等。本案中,公司对你的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周期等方面的约定,均超过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上限,所以,应当认定你是该公司的全日制职工。 非全日制女性员工,是否适用“三期”解聘限制性规定 曹女士咨询:我于2020年11月入职某出版社任校对员,所签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中约定:用工期限4年,我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到12点,每周工作5天。2023年2月,出版社发现我有了身孕,便通知我终止用工。我认为,自己正处于孕期,出版社此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出版社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给赔偿金? 解答:你的请求无法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预告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用人单位对三期女工不能采用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方式予以解雇,也不能纳入裁员之列。但是,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非全日制职工,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因此,女性劳动者应慎重选择这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给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出版社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并不违法,故你的请求自然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