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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维权法律问答三题
日期:2023-03-30来源:生活·创造杂志社

 

遇到经营者以次充好咋办

胡先生咨询:两个月前,我在某住宅小区临街的位置购买了一处门市房,为了安全起见,便找到一家钢窗厂,委托他们安装门窗护栏。这家钢窗厂在宣传广告中承诺全部使用304不锈钢安装门窗护栏,在我们签订的安装合同中,也标明所使用材料全部为304不锈钢。我按照合同条款,按时向他们支付了相关款项。当这家钢窗厂安装完成我前去验收时,却发现他们所使用的材料有些不对,而这家钢窗厂的负责人声称这就是304不锈钢。于是,我请来业内人士进行查看,确认所使用的材料并非304不锈钢,而是201不锈钢。

请问:这家钢窗厂所使用的材料将304不锈钢擅自更换为201不锈钢,对此我该怎么办?

答复:从胡先生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这家钢窗厂存在以次充好的质量问题。

我们知道,304不锈钢与201不锈钢虽然同属于不锈钢,但质量却是有差异的。304不锈钢含铬较多,表面无光泽,不易生锈,而201不锈钢含锰量高,表面光亮,但易生锈。在市场上,304不锈钢的价格要比201不锈钢的价格高出许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很明显,这家钢窗厂将201不锈钢冒充304不锈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与消费者所签订合同的相关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其中第(二)项为:“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胡先生可以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这家钢窗厂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到消费者保护协会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商家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无效

楚先生咨询:日前,我与几位朋友到一家酒楼吃饭,这家酒楼的服务员向我们递上一份宣传单,并反复向我们说明,酒楼正在进行促销活动,啤酒1元一瓶,白酒10元一瓶,可以到酒架上自取。我们看了酒架上摆放着的白酒,多是在市场上60元以上的中档酒。于是,我们就在这家酒楼要了几个菜,喝了两瓶白酒和几瓶啤酒。但当我们去结账时,无论是啤酒还是白酒,收银员都是按市场价计算的,光酒水就消费了210元。收银员对我们说,每个人的平均消费要达到100元才能享受到酒水的优惠价,为此我们发生了争执。这时,收银员又拿出那份宣传单给我们看,那上边有一行小字:最终解释权归酒楼。我们对此感到特别尴尬,大有被欺骗和被愚弄的感觉。

这次事件之后,我特意留意了一下在街头散发的一些商家举办的赠送、优惠、酬宾、有奖等活动,大都在后边标有“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的字样。

请问:商家的这种“最终解释权有效吗?

答复:商家的这种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无效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另外,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中明确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可以看出,商家所谓的“最终解释权”被我国的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当属无效。

多说几句:作为商家,必须要以诚信为本,不要用“最终解释权”作为挡箭牌、免责牌,以此对消费者设置温柔的陷阱。而作为消费者也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明明白白地消费,不要为了赚取一点小便宜落入不法商家的圈套。如果一旦上当受骗,也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商品特卖会”上购买到变质食品咋办

赵女士咨询:春节前夕,我与几位朋友到一个“商品特卖会参观,见到许多商品价格比较便宜,我们便选购了一些。其中我与朋友们购买的午餐肉罐头和刀鱼罐头,所标注的生产日期都在保质期之内,但当我们打开食用时,却有一种不好的味道。于是,我们把这些午餐肉罐头和刀鱼罐头拿到质量部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变质食品。当有关部门对这些午餐肉罐头和刀鱼罐头包装物上所标注的生产日期进行鉴定时,发现所标注的生产日期是经过涂改的。

幸好,我在和朋友们购买这些食品时,都有手机的全程录像。我们一起找到“商品特卖会的主办单位要求给予赔偿,主办单位的负责人告诉我们,特卖会已经结束,商家也都散了,特卖会期间我们只是提供的摊位,你们如果找不到商家,我们也没有办法处理。

请问:我们在“商品特卖会上购买到变质食品咋办?

答复:从赵女士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这属于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商品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问题。通常来说,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售卖者或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商品特卖会”已经结束,无法直接找到销售者或生产者,在这种情形下,是可以要求“商品特卖会”主办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赵女士等人是在“商品特卖会”的举办时间和地点购买到了已经变质的午餐肉罐头和刀鱼罐头,并有全程录像作为证据。赵女士等人的购买行为完全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有权要求“商品特卖会”的主办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赵女士等人可以与“商品特卖会”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未果,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言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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