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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日期:2023-01-20来源:生活·创造杂志社

【案情提要】

2020年2月19日入职建设公司,从事专职安全员兼劳务员,2020年7月从事专职安全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9000元/月,并于2020年9月调薪至10000元/月。2021年1月19日,郑离职,随后以建设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建设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建筑公司称在入职时系担任安全员兼劳务员,根据劳务员的工作性质,应对自身劳动合同的签订负有督促和提醒义务,且应当知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但其在公司多次通知下,仍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以推定,郑系为了获取相应赔偿而恶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不应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争议焦点】

如果存在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主张二倍工资是否仍可得到支持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裁决驳回关于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郑某不服上述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公司并未提供郑具有从事劳务员工作资质和能力的相应证据,即便公司安排郑从事兼职劳务员工作,亦不能当然视为郑熟知劳动法律法规及签订劳动合同等事项进而推定郑故意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本案建设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书面通知郑、郑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建设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郑具有劳务员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公司以其已安排郑从事兼职劳务员为由,推定郑系为获取相应赔偿而恶意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因此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理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因此上述法规已经对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即使劳动者存在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完全可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即便存在建设公司所述的郑某熟知劳动法律法规而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对拒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郑某作出处理,而不能放任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否则公司仍应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明法提醒】

劳动者应当注意,入职后没有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不能以劳动者拖延订立或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二倍工资责任的免责事由若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但用人单位应及时作出处理不可盲目地认为该责任系归属劳动者

(易艺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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