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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日期:2022-12-22来源:生活·创造杂志社

 

【案情提要】

清洁公司经登记于2019年10月14日设立,刘出生于1966年6月12日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2019年11月左右刘到清洁公司处务工,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2020年11月28日,刘因交通事故受伤想要申请工伤认定随后便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与清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确认刘与清洁公司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清洁公司不服该裁决,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刘2019年11月左右到清洁公司处务工时,已年满53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适格劳动主体的条件,故其与清洁公司之间形成的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自然人建立劳动关系的能力资格终于退休年龄,故自然人在退休年龄之后的就业,一般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应属劳务关系。本案中,刘到清洁公司务工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此时其已不符合适格劳动主体的条件。故一审判决确认刘与清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辨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因此本案刘某在清洁公司处务工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刘某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与清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是不能根据上述条文直接推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再者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四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是该条文是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条件并非改变了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也不是认定法定退休年龄的依据两者并不可等同

最后本案刘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然其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其已丧失了劳动主体的适格条件而且刘某在已达退休年龄之后才进入到清洁公司工作与公司不形成的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明法提醒】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由于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性特别是涉及到这类人员中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工伤认定以及经济补偿支付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该类人员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但是法院在认定时会对具体情况作出实质审查对于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在涉及工伤认定及经济补偿支付方面法院不会直接判定劳动关系自然终止而是有条件进行适用否则一律禁止性行为对劳动者实属不公

(易艺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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