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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
日期:2022-12-22来源:生活·创造杂志社

案例:小美刚出生时,父亲就因为在异国涉嫌当地案件被遣送回国内服刑。母亲是外国人,生下小美后就失踪不知去向。小美由奶奶抚养长大,在10岁时才由街道协调进入小学就读。之前每个学校都拒绝她入学,理由是她智力测试只有70

自奶奶去世后,小美一人独自生活。由于年龄尚未满18周岁,故街道司法所安排小美由一户小区居民负责照顾其日常生活,奶奶的房屋出租换取生活费贴补临时寄养家庭。

 

问题1:这种特殊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照顾的情况下,只能由街道找其他居民安排照顾吗?有没有专业机构给予照顾,这样才能在各方监管下保障未成年人权利?

问题2: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期间,学校是否有权利让未成年人去做智力鉴定?并以智力不达标而拒绝未成年人上学吗?

 

律师解答:

这是一个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因为父母犯罪被判刑而形成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

先说监护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此条款回应了未成年人父母缺位的现实问题。本案中小美母亲失踪父亲服刑,显然均没有监护能力,所以奶奶在世时承担了监护人职责。而奶奶去世后父亲仍未出狱时,没有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如果有选择的前提下,街道、居委等公职部门在具备监护资格的人或机构中要尊重已满8周岁未成年人的意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来指定监护人。

而现实可能没有“临时监护人”挺身而出,那么就应该由公职部门即未成年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安排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所以,本案中住所地街道司法所出面协调下找到愿意担任临时监护人的寄养家庭,同时以奶奶的房屋租金支付未成年人的生活照料费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

同时,2006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联合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发文《关于开展“为了明天――全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的通知》,其中提到“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教育、管理等方面制定救助政策,落实已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有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纳入特困户救助、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开展帮扶救助工作。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可以由民政部门所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生活照料。”,建议街道、居委关注民政部门已有的救助政策,向属地民政部门积极反应需求对接帮助小美的资源。

再说义务教育问题。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如果小美没有确诊”智力障碍“的情况下,应在年满6周岁时就近入学。同时,《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高帮助。”实践中,智力测试通常在孩子入学后表现非常跟不上教学节奏,老师才会谨慎建议家长带孩子测试一下,但即使结果低于平均分也要谨慎使用智力测试分数去评估孩子。智力测试在法律层面上绝不是入学的前提条件。简言之,正常健康的儿童适龄入学,能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如果学校拒绝接受他们,将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孩子虽然有服刑的父亲失踪的母亲,但她没有过错。她是弱势人群,无论法律还是相关政策,理应得到更多的爱与照顾,祝福“小美”成长过程中带着爱与盼望,在学校中得到老师同学的平等对待与呵护,早日重回父亲的怀抱。希望全社会的支持系统和爱心力量能够让她乐观积极得长大,未来自信自强得迈入独立生活。

丁潇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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