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免除债务为由要求他人与自己结婚
基本案例:
2013年11月,王某(女方)与高某(男方)通过网络认识。2014年8月,王某因炒股向高某借款10万元,承诺2015年4月归还。到期后因王某无力归还借款,高某提出让王某与其结婚以免除债务,否则便将王某拒不还款一事闹到王某家里和单位。王某迫于压力在2015年8月与高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后两人并未共同生活。2015年11月王某在偿还高某借款后提出离婚但遭到高某拒绝。2016年1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两人的婚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出于男女自愿,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方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证人证言,足以认定被告以胁迫的方式与原告结婚,原告享有撤销婚姻的权利。
裁判结论:撤销王某和高某的婚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据此可知,法律明确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应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任何一方或者任何其他人和组织无权干涉。当事人如果因胁迫而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高某以债务作威胁,要求王某与自己结婚,违背了王某的真实意愿,违背了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两人的婚姻依法可以撤销。
现实生活中,父母以彩礼、工作、家庭条件等为由干预子女结婚,子女因赡养、财产等原因干预父母再婚、复婚的案件较为常见,因债务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强迫他人结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干预他人婚姻的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除民法典的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行为人采用暴力方式,比如以殴打、捆绑、禁闭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则可能构成犯罪,可以判处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过失造成被干预者死亡以及造成被干预者自杀的,则可以判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见面礼和上车礼能否作为彩礼退还
基本案例:
2017年2月,原告苏某某(男方)经媒人介绍与被告娄某某(女方)订立婚约,娄某某向苏某某收取“彩礼”6万元、见面礼3万元、上车礼1万元。2017年年底,苏某某与娄某某举行婚礼后即开始同居生活,但经常因琐事争吵,娄某某遂回娘家生活,结束同居。其间经媒人协商未果,双方解除婚约。从举行仪式开始同居到婚约关系解除,两人共同生活时间约半年。解除婚约后,苏某某诉求娄某某退还彩礼。
法院裁判: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苏某某向娄某某支付的彩礼6万元、见面礼3万元、上车礼1万元,均是出于与娄某某缔结婚姻之目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因两人在登记结婚前解除婚约,娄某某应适当退还彩礼。
裁判结论:因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婚约关系终止后,被告娄某某应当适当退还原告彩礼款。考虑全案情况,娄某某退还苏某某彩礼4万元。
法官说法:
彩礼是我国常见婚俗,寓意美好婚姻,同时为新家庭的建立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给付彩礼的男方用彩礼表明自己对这段婚姻的期待和忠诚,有发出婚约之想,接受彩礼的女方则有接受婚约之意。为保障送出彩礼一方的权益,在特定情形下给付彩礼方可以请求退还彩礼,接受彩礼方应当退还。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即应视情况适当退还彩礼。这些情形下的退还彩礼于法于礼皆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实际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接受彩礼方以其他名义向给付彩礼方索取“改口费”“见面礼”“上车礼”等。这些费用仍然可能是出于缔结婚约目的,属于当地风俗习惯的“彩礼”。对于这些费用需要仔细辨别,确属“彩礼”范畴的,计算在应退还彩礼基数之内。
李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