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以案释法

关于机动车保险法律问答四题
日期:2022-09-29来源:生活·创造杂志社

 

交强险投保愈期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得到保险理赔?

古先生咨询:我的朋友耿某因家中发生特殊情况,车辆没有能够及时交纳保险费用,致使保险逾期。日前,就在他给车辆前去办理保险事宜时,半道与一车辆发生刮蹭,双方车辆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经交警现场勘查并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由耿某负全责。

请问:交强险投保愈期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理赔?

答复:交强险投保愈期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得到相应赔付。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是由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这样的强制责任保险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且还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古先生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他的朋友耿某因家中发生特殊情况,车辆没有能够及时交纳保险费用,致使保险逾期,属于“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之情形,可以申请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保险合同期内车辆过户,肇事后能否得到保险理赔?

柯先生咨询:我的亲属林某日前从二手车市场购买了辆奥迪A7L,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变更了车辆所有权。这辆车的原车主除了交纳交强险外,还同步办理了商业保险。由于车辆保险期再有两个星期就已经到期,林某嫌麻烦,就想等保险到期后续交保险,并没有办理保险方面的相关手续。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变更车辆所有权的第三天就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现场勘查并认定,林某负全责。

请问:保险合同期内车辆因交易发生过户变更了所有权,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得到保险理赔?

答复:从柯先生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这辆奥迪A7L发生过户变更所有权之前,原车主已经交纳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林某是在变更车辆所有权之后发生了交通事故,交强险和商业险在理赔方面是有所区别的。

其一,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得到相应理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林某尽管在购买车辆变更车辆所有权后并没有办理交强险方面的手续,仍然能够申请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的规定给予理赔。

其二,在申请商业理赔时将遇到麻烦。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虽然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而林某并未按其进行认真办理。

                                      

被盗车辆肇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钱女士咨询:我的大学同学肖女士在驾驶车辆中,与一辆本田LIFE相撞。肖女士因在这起交通肇事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现场勘查并认定,这起事故由本田LIFE驾驶人曲某某负全责。但在交警对事故调查中却发现,这辆本田LIFE既交纳了交强险,并参加了第三者商业保险,但此车的所有权并非曲某某,而是曲某某从路边停放的车辆盗窃而来的。

请问:曲某某驾驶盗窃车辆发生肇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复:对于这种驾驶盗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只是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从钱女士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这起事故的赔偿责任由曲某某承担,本田LIFE的实际车辆所有人是不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却需要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曲某某追偿。

另外,这辆本田LIFE的所有人虽然参加了第三者商业保险,但在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害,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赔偿第三者商业险的。

                                     

非法驾车肇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张先生咨询:前几天,我的邻居胡大叔在到商场购物返回家的途中,被一车辆撞伤送往医院救治。经交警现场勘查并认定,这起事故由驾驶人负全责。但在交警在对事故调查中却发现,驾驶人虽然正在练习驾驶车辆,但却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并且是酒后驾驶,经测定为醉驾。有人对胡大叔说,肇事车辆虽然交纳了交强险,但驾驶人属于非法驾驶机动车辆,保险公司是不予承担赔付责任的,在理赔中可能会遇到麻烦。

请问:如此非法驾驶车辆肇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复:尽管驾驶人既无取得驾驶资格,且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车辆已经交纳了交强险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先予赔偿,然后再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从张先生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他的邻居胡大叔在交通肇事中受到伤害,而驾驶人既无取得驾驶资格,且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中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多说几句: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发生事故后,往往导致受害人损失难以获得赔偿,人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交强险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此规定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发挥了交强险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侵权人承担了最终的赔偿责任,制裁了侵权行为。

(法  音)

 

打印 关闭